法定假日值班要不要支付加班费?

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秋小长假过去不久,马上又要迎来十一长假,在这些假期中,大多数的职工是在休闲中度过,但仍有部分职工坚守岗位。对于在节日里加班工作的职工来说,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如何区分加班和值班?

中秋小长假过去不久,马上又要迎来十一长假,在这些假期中,大多数的职工是在休闲中度过,但仍有部分职工坚守岗位。对于在节日里加班工作的职工来说,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如何区分加班和值班?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姚均昌律师做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栏目,为大家详细讲解法定假日值班是否应支付加班费等问题。
案例
2016年年初,张某经朋友介绍应聘到一家电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五一假期期间,张某接到公司通知,行政人员需要轮流值班,5月1日、2日、3日要到公司值班,其主要工作就是接电话、收传真,如遇突发事情,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张某觉得,既然这是公司规定,又获得加班费,少休息两天也不碍事,就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值班。等到了六月份发工资的时候,张某发现五月份的工资只比四月份月多了300元,远远低于法定节假日支付加班费的正常工资标准。随后,张某到公司财务部门去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值班历来都不发加班工资,这300元就是3天的值班津贴。张某则认为,五一放假期间,自己放弃了个人的休息时间到公司值班,理应支付加班工资。最终,张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与企业文化不符,愤然从公司离职而去。
律师解析
一、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究竟算不算加班?
姚律师: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有的只能算值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涉及到企业到底要不要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因此,这是法定节假日过后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最容易产生劳动争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加班与值班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工作内容不同。加班是劳动者本职工作的延续,仍然从事原来的工作内容;值班一般与本职工作有较大区别,不具有工作的延续性,一般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需要而安排的,如看守大门、接听电话、查看水电等。
2.工作强度不同。加班一般都有一定的工作强度或紧迫性,劳动者也没有时间休息,其工作时间是固定的;值班则一般没有紧迫性,也没有太大的工作量,有事则忙,无事则闲,在值班过程中,一般都有较多的时间休息,特别是值夜班的劳动者一般都是可以睡觉的。
3.待遇支付不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加班,需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是《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值班的待遇支付,在现行的法律中并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一般是根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的具体约定来确定,有的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值班津贴,有的则属于义务付出,没有费用。
二、哪些加班可以给调休,哪些加班不可以给调休,有没有具体的标准?
姚律师: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加班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况,一般分为三种情形,即平时工作日的延时加班、周六日(双休日)的加班、法定节假日的加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该按照劳动者日薪的300%支付加班费,这里的300%应当注意,是在用人单位正常支付月工资的基础上再额外支付3倍法定假日加班的费用,相当于四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延时加班的,应该按照劳动者日薪的150%支付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既可以给予调休,也可以支付加班费,若支付加班费,则按劳动者日工资的200%支付。
所以,在法定节假日或平时加班,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双休日加班,到底是调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则由企业决定。
三、加班费支付方式应该是针对适用标准工时的劳动者而言的,如果对于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的劳动者来说,他们的加班费又是如何支付的?
姚律师:对于这三种工时制度来说,由于工时的计算方式不同,但涉及到的加班费的支付方式也有一定的区别。
综合工时,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来计算,将劳动者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相加,在法定工作小时内,不算加班,超过部分,算加班。比如,以月为综合计算工时,20.83天X 8小时=167小时左右,超过167小时的需要按照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需要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一些无法按标准工时计算的职工的,比如公司的高管人员等,一般而言,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平时与双休日是没有加班概念的,但法定节假日上班,仍应算加班,需支付加班费。
在此,还需提醒用人单位,不管采用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都需要向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报,如果劳动部门没有批准,企业自行采用综合计时或不定时工作制,是无效的行为,劳动者仍可按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费,但对于高管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不需要审批的。
四、现实中还存在一种计件制,对于实行计件制员工而言,如果超额完成的工作任务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姚律师:计件制是用人单位考核员工绩效并支付工资的一种方法,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员工必须按用人单位计算出来的平均计件数额完成生产任务。
如果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其延时工作,无需支付150%的加班费;如果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同时,也要提示用人单位,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计件制的定额问题,但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制定计件制定额任务也要有一定的科学标准,不能随心所欲,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另外,对于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也应当按照300%支付加班费。
五、加班费支付多少,归根结底涉及到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姚律师: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注意: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若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伙食补助、高温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六、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其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是否有时效的限制?
姚律师: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主张自己有加班事实存在的话,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是应当拿出加班的证据,比如上班的打卡记录、录音录像等,但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加班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即劳动者申请仲裁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只对近两年的工资支付或相关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超过两年的部分仍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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