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常见法律实务问题系列解答五:开标与评标阶段(上)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可以自行评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可以自行评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因此,无论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均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而不能自行评标。
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人数可以不受《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限制,有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满足评标需要即可,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招标人是否可以接受投标人提交的降价函
为保证招投标程序的公正性,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在评标阶段,投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但范围仅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而非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可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再提交降价函,明显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实质上是投标人的“二次报价”,违反了招投标法律的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予以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拟增购部分货物或追加附属工程是否可以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就增加部分进行报价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进行。
招标人要求各投标人增加提供招标货物并进行报价,系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进入评标阶段后,已不具备修改招标文件的条件。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对招标范围等重要事项进行充分考虑论证,尽量不要漏项,招标漏项对招标人是相当不利的,可能会对项目投资控制以及项目的接口等造成影响。
为了防止招标漏项问题,招标人应遵守项目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具备法定招标条件后再招标的有关规定,按照确定的设计文件内容、功能需求等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开标后可以要求最低价一方继续降价吗
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及评标方法,投标人或中标人的投标价格(除有算术修正错误外)是不能改变或者降低的。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
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所以应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的报价)签订合同。
因此中标人投标价格,除有算术错误外,报高的不减, 报低的不补,漏项也不补,也就是说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即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格,也应是签约的合同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其投标能不能被否决
招标实务中,不少招标文件会规定,如果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不出席开标会,将对该投标人文件作废标处理。这实际上是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误解。开标会议的主要目的,只不过是让所有投标人了解投标报价情况,并评估自己所处的竞争地位,以及中标的可能性。因此参不参加开标会议,企业由谁参加开标会,均由投标人自主决定,而不能因不参加开标会议就否决其投标。这样做对招标人也是不利的,因为是否参加开标会对投标文件的质量无任何影响,如果否定其投标,就意味着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即由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议。只要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以及提交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接受其投标时,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他的投标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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