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之分析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一、引 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映了立法对安全保障责任的高度重视。

一、引 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映了立法对安全保障责任的高度重视。《民法典》颁布后,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扩充细化了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范围,将责任主体调整为“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新增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等规定,在加强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公平。但是,现实中并非所有在法条规定的场所中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相应赔偿,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例指引
基本案情
某村景区为旅游景区,不设门票。该村村民委员会系景区内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某日下午,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有村民将吴某送该村医务室,但当时医务室没有人员。有村民拨打120电话,但120救护车迟迟未到。后该村村民李某自行开车送吴某到医院治疗,后吴某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该村曾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第二条规定:每位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每个村民要督促自己的子女自觉维护村内的各项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如有村民故意破坏或损坏公共设施,要负责赔偿一切费用。
后吴某的配偶、子女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村村民委员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及时和必要的救助措施,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7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该村村委会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被告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判决该村村委会承担5%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该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景区管理者及杨梅树的所有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意识到攀爬杨梅树采摘果实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未对此作出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
其次,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预料到上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但其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顾自身年纪较大,擅自上树采摘杨梅,直接导致涉案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因此判决一审维持。
再审法院认为:
该村村委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判决撤销一审与二审民事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该村村委会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决给到的答案是并没有违反该义务。这就涉及到如何判断义务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一般情况下,非经营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相对较低,通常仅需履行一般的警示、提示和防止损害扩大义务即可。经营性场所则应基于其营利性、交易性、专业性、风险性以及安保能力和企业社会责任适当提高其安全保障义务水平。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应限于义务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且对义务人来说要具有可预见性。
结合本案,该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村委会不可能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且该村的村规民约中事先就对该内容进行了约定,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而言,村民或游客均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吴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义务人的可预见性。因此,本案法院认为该村村委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吴某的坠亡系其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所致,与该村村委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吴某的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最后,该村村委会对吴某私自爬树坠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吴某跌落受伤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时拨打120电话求救,在救护车到达前,另有村民驾车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因此,该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三、实务中的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对于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法定标准。例如,法律法规对治安、消防等安全保障内容有明确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作为判断依据。
2.行业标准。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从业者现阶段所应当达到的通常程度,如游乐场、健身房、体育场馆经营者对相关器材的专业维护,是否对隐蔽性危险进行了告知以及其他一般保护事项等。
3.合同标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一方负有某些事项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依据合同的明确约定进行判断。若合同未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则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标准进行判断。
4.善良管理人标准。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否达到作为一个理性、审慎、善良的人所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
5.特别标准。在特定场合,如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四、结语
安全保障义务是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一道重要防线,但是这道防线的启动有其自身的门槛且这道防线的保护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作为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对相关法律规定、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及标准、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因素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合理且全面地判断义务人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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