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汽车4S店为其销售的A牌汽车加装了汽车备件。该汽车备件是某4S店自行从个体工商户李某处购进的副厂件,而非A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厂件。某4S店在汽车销售环节,均明确告知消费者安装的汽车备件是A汽车原厂正品件。在给A牌汽车安装的汽车备件中,4S店均以厂家让利、赠送的方式安装。后,消费者王某发现其在某4S店购车时安装的汽车配件经核对非原厂正品,遂反映至工商局。
行政处罚
某4S店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工商局给予了某4S店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告知赠品真实信息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欺诈就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汽车4S店所赠汽车备件一般为就是汽车选装件(如导航、倒车雷达等),此时的赠品已经与汽车形成了一个整体,而且赠品也折算成相应的价格作为购车优惠的条件之一。因此赠品的质量、来源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最终选择。4S店在与消费者就购车问题进行沟通的过程中,将赠品诠释为厂家对消费者的让利行为,当成吸引消费者的筹码之一,为了达到促成汽车销售的目的,故意编造或隐瞒所安装的汽车备件生产者、来源等方面的真实信息,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厂正品件,质量及售后均有保障,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说,欺瞒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令其最终作出购买选择,已构成消费欺诈。
律师建议
汽车4S店中的“4S”指的是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4S店由厂家统一模式经营管理。在这种模式下,凸显的是品牌效应。消费者之所以选择4S店购买备件,就是奔品牌而来,认为4S店用的都是原厂件,质量及售后均是有保证的。销售者正是利用了消费者的信任,在实际操作中频繁地使用副厂件甚至不明来源的假冒伪劣件、翻新件,而劣质配件带来的是产品质量的不稳定,维修次数的增多,而4S店的维修价格一直居高不下,最终,仍然是消费者买了单。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消费者避免欺诈的最好方法就是,在购车过程中,针对不清楚的细节或者对方承诺都落实到书面,这些有助于发生纠纷时为保护自身提供有力证据。而对于4S店来说,良好的信誉是商业成功的保证,在销售过程中要杜绝采取欺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否则将得不偿失。
4S店未告知赠送配件实情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某汽车4S店为其销售的A牌汽车加装了汽车备件。该汽车备件是某4S店自行从个体工商户李某处购进的副厂件,而非A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厂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