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一回事吗?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客户咨询】 王律师,你给我们代理的案件二审胜诉了,不过二审判决是驳回原告起诉,一审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就看不懂了,都是驳回,两者是一回事吗?

【客户咨询】
王律师,你给我们代理的案件二审胜诉了,不过二审判决是驳回原告起诉,一审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就看不懂了,都是驳回,两者是一回事吗?
在诉讼实务中,当事人经常会遇到被法院驳回的情形,但驳回也存在着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情况,以下就这个知识点进行具体分析,帮助大家理解和认识。
一、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定义
(一)驳回起诉
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
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二)驳回诉讼请求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定情形: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二、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一)共性和联系
1.其结果均是人民法院以强制驳回形式,使原告的要求和主张得不到满足和实现。
2、二者均是在案件受理、审查、审理后做出的。
3、当事人对这两种处理不服的均可上诉。
(二)区别和不同:
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仅适用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讼主体只能诉针对原告的起诉;驳回诉讼请求诉讼主体可以针对原告的起诉,也可以针对被告的反诉诉讼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意义上对当事人诉请的确认,采用判决形式。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一般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三、郧和实务建议
1、并不是法院受理了案件,就会进入审理程序并进行判决,众多案件比如当事人适格问题、诉讼时效问题、实体权利的保护程度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在法院立案阶段是难以明确的,有的甚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查清,所以当事人在起诉前,应做好充分的审查和准备工作,避免贻误案件,浪费时间。
2、一旦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也将意味着诉请未被法院所支持,一审诉权已经丧失,所以当事人在起诉前,就应准备好充足的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延伸思考:当事人的诉讼权
诉讼权利,简称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的权利,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
当事人的诉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之为起诉权,即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称之为胜诉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就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当事人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等于具有胜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各自具有独立性同时又是紧密结合的,一个案件,只有两者的紧密结合才能使案件的审理得以完备,发挥作用。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只要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即可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叫做胜诉权,是指民事主体提请人民法院用审判方法强制实现由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请求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实体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条件。当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可行使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保护。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独立性,表现为它不依赖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存在,即使民事主体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可以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案件的审理结果只是败诉而已。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独立性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时就已产生,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实现,即只有先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实体权利才可能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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