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瓜农案”二审,今天上午9点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其中被判最重的廖卫昌的辩护人认为,这一结果出乎意料之外,二审裁定维持的理由也十分牵强。宣判后,四名上诉人及其家属情绪激动,表示会继续依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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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瓜农案”二审,今天上午9点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继续维持一审对四名上诉人的定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量刑(其中,廖卫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判决。
上诉人廖卫昌的辩护人表示,这一结果出乎意料,二审裁定维持的理由也十分牵强。
宣判后,四名上诉人及其家属情绪激动,表示会继续依法申诉。
律师观点
廖卫昌的辩护人是尚权律师事务所的蔡华律师和毛立新律师。
毛立新律师认为,二审裁定在认定被害人邓正加的直接死因是“脑部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四名上诉人的行为仅仅是“导致畸形脑血管破裂的诱因”,并认定“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上诉人均有自首情节”的前提下,仍然裁定维持原判,是不公正的。
即使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被害人的死亡是多因一果,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且上诉人的行为仅仅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因此,不应让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尤其是承担“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从而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为,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以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甚至唯一原因作为标准配置的。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仅构成诱因之一,要求其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完全责任,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因此,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有失公正,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相悖,也与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相关司法判例不一致。
案情回放
据中新网报道,2013年7月17日,临武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地瓜农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冲突中邓正加倒地死亡,这一事件广受社会关注。事发后,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员廖卫昌等6人被刑拘,城管局局长胡郴、党组副书记邹红卫被免职。
2013年12月27日,永兴县法院对被告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等四人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个月。四被告人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4月23日,该案二审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二审庭审中,合议庭重点围绕案件经过、被害人邓正加死亡原因、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廖卫昌等四人是否持秤砣或秤杆打击被害人、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廖卫昌等四人投案情节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
在当日的庭审中,上诉人廖卫昌、骆威平、夏际玉均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而上诉人袁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廖卫昌说,“我没有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我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我只是推了邓正加一下,目的也是为了制止他。”袁城认为他是被动防卫,“被害人倒地时我并不在现场”。骆威平则表示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夏际玉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平。
公诉人指出,十五名证人证言证明,2013年7月17日11时许,被害人邓正加之妻黄细细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谩骂,上诉人廖卫昌下车对黄细细进行摄像,黄细细即抱着西瓜作势要砸廖卫昌,被害人邓正加则持秤杆戳向廖卫昌。接着上诉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等人一同上前与邓正加争夺秤杆并相互拉扯,拉扯中四上诉人用拳脚殴打、推搡邓正加,邓正加后退几步后侧倒在地死亡。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人用秤砣或其他工具击打被害人邓正加。
湖南临武瓜农案二审维持原判 上诉人情绪激动将上诉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临武瓜农案”二审,今天上午9点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其中被判最重的廖卫昌的辩护人认为,这一结果出乎意料之外,二审裁定维持的理由也十分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