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与香港证监会主席唐家成在北京共同签署联合公告,原则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建立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结合2014年11月17日开通的沪港通,此次深港通的开通,意味着内地与香港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扩大至四类,即:沪股通、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图表简要归纳了上述四类机制的要点及异同:
此外,深港通在适用的交易、交易结算及上市规定、结算方式、投资者适当性、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对口联络机制等方面,均参照沪港通的相关规定。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将制定发布或调整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准备工作需要4个月左右时间,深港通正式实施时间将另行公告。
联合公告同时指出,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将共同研究合作推出其他金融产品,双方已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深港通、沪港通的投资标的达成共识,待深港通运行一段时间,相关条件具备后推出实施。
深港通获得原则批准
作者:海问深圳办公室来源:海问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与香港证监会主席唐家成在北京共同签署联合公告,原则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建立深港股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