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猝死,同桌人居然不用担责?

来源: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因饮酒造成共饮人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是不是同桌饮酒就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共同饮酒后一名饮酒人死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

因饮酒造成共饮人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是不是同桌饮酒就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共同饮酒后一名饮酒人死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韩某与刘某、李某、赵某、王某、白某是同一单位的同事。2021年12月的一天,刘某、李某、赵某、王某、白某相约在一餐馆聚餐。韩某得知后,自行加入参与聚餐饮酒。在聚餐结束时韩某已醉酒,由赵某、王某将其送回单位宿舍休息,由王某照看,韩某在宿舍多次呕吐均由王某处理,至次日0时55分,王某发现韩某没有呼吸遂拨打120请求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对韩某进行了救治,但未救治成功,韩某死亡。
韩某的父母认为,刘某、李某、赵某、王某、白某未尽到同桌饮酒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对韩某的死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五人赔偿损失410 000元。刘某、李某、赵某、王某、白某认为,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控制饮酒,刘某、李某、赵某、王某、白某对韩某尽到了适当的酒后照顾义务及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韩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韩某父母不服,上诉至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韩某与同事刘某、李某、赵某、王某、白某同桌饮酒,韩某醉酒猝死,同桌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聚餐是人们在生活中交往交流常见的社交方式,是一种情谊行为,餐桌上的饮酒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交现象,参与者所承担的只是一般社交安全义务,只要尽到一般社交安全义务,则无须担责。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酒量的大小,有无不宜饮酒的疾病,韩某自己很清楚,其他参与者不清楚韩某的身体状况,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韩某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在聚餐期间其他参与者存在对韩某恶意劝酒和强行灌酒等过错行为。聚餐结束后,韩某已醉酒,同事赵某、王某将其送回单位宿舍休息,由王某照看。在发现韩某没有呼吸时,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治。刘某、李某、赵某、王某、白某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韩某自愿参与聚餐饮酒,在不存在恶意劝酒和强行灌酒的情形下,对过量饮酒会对自身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甚至危及生命的风险,由自己承担责任,属自甘风险。韩某父母的悲痛之情可以理解,但不能以此苛责聚餐参与者,将应由韩某自甘风险,不应由同桌聚餐者承担的责任,强加于同桌人刘某、李某、赵某、王某、白某。
法官提醒: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生活中,共同饮酒后人身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同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需要依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界定,如果在共同饮酒中实施了诸如强迫饮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酒后未对醉酒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护送、照顾等明显具有过错的行为才可能承担责任,并非只要有损害结果产生,共同饮酒人就必然会产生侵权责任。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发生喝酒致害事件后同桌饮酒人应当担责”。
在此,法官建议大家在聚餐饮酒时量力而行,注意节制,聚餐组织者和同桌饮酒人也要谨慎劝酒,对醉酒者多加关心照顾,必要时及时送医就诊。
法条链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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