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七大要点,试用期不再被老板坑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察和磨合的期间,是双方后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条款上大做文章,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频发。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察和磨合的期间,是双方后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条款上大做文章,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频发。为了遏制这种不良现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弥补了之前的立法不足。但笔者在日常的业务中仍然会遇到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层面的操作违规问题,譬如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约定的不规范,试用期辞退的不规范等等。为此,本文从用人单位角度对试用期应该注意的事项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期帮助用人单位规范试用期的相关实务操作。
试用期期限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期限。《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

根据上表可知,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如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则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相当于每月要支付双倍工资)。所以,笔者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避免因违法约定而承担不利后果。
禁止约定试用期情形
以下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这个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多,就是提示大家注意即可。
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对于离职后再入职的劳动者是否适用本条规定,实践中存有不同观点,各地审判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审判标准。
笔者认为,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适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应是“同一段劳动关系”。对于离职后再入职的劳动者而言,相当于劳动者又与用人单位重新建立了一段劳动关系,此时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新建立的劳动关系重新约定试用期。但是,对于劳动关系一直存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只是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存续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因此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譬如:停薪留职期满到岗上班的,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内
首先必须阐明,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一点一定要引起注意。
其次,试用期一定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在这个问题上很多用人单位都故意或过失的犯过错。在此提示大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进行约定,而不能待试用期结束再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期间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则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论该标准是低于还是高于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如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但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则该约定无效。
关于试用期社会保险
如前所述,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除支付的工资标准可以有别于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以外),用人单位应当像对待其他正式员工一样对待试用期内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一、首先,还是要纠正大家的一个错误认识,很多企业都认为试用期内双方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今天郑重的告诉您,这个不可以。
(一)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了各类技术培训,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权向劳动者主张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培训费用。
(二)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项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换言之,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等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方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很多人理解的“试用期”双方都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为方便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应注意以下四点内容:
(一)招用劳动者时应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
(二)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向劳动者公示;
(三)建立有效的试用期考核制度;
(四)应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一旦届满,劳动者便如期转正,用人单位即丧失了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三、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彼此了解和适应的一段特殊时期,双方都有权利自由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其即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一)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前文所述,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项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即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此郑重提示: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