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法制化的日渐成熟,中国律师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也逐渐成熟。尤其在科技助推下全社会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律师之间的生产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律师行业充分市场化之后,又开始进入团队化、一体化时期。行业的从业模式已从普遍的单兵作战状态向群体协作模式转向,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成了律师工作的主旋律。法律检索常常是作为基础工作,由于工作本身不会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往往被分配给最年轻或刚入行的律师或助理。但是,法律检索工作其实在法律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有时甚至直接决定了法律意见的正确与否,实为律师工作的关键点之一。
检索工作是律师的基本功。无论多么厉害的大咖律师,在进行法律分析前都离不开法律检索;经验再丰富的律师,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时,都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法律检索。每个普通的案件都有特殊的地方,再细微的法律关系都有复杂之处,法律检索其实是法律研究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步骤。很多律师都会有这样的体会:一个法律分析结论的正确、恰当以及精湛与否,前提条件就是法律检索结果是否准确、全面、完整。如果检索结果是准确、完整的,法律分析结果绝不会南辕北辙。相反,如果检索结果存在疏漏、错误、片面,则法律分析结论必将谬以千里。
然而不可否认的现实是,由于检索并不产生直接经济利益,客户也大多不关心检索结果而只在乎分析结论,因此,在律师行业粗放式发展的这几十年里,大部分律师对检索工作的认识存在如下误区:
1、谁都可以做。检索工作常常是初入行的律师最初的日常工作。
2、简单工作。检索工作非常简单,不需要专门花大块时间进行。
3、或有工作。陌生领域才需要检索,熟悉领域不需要检索。
4、风险不大。不会因为检索工作丢失客户或减少业务。
由于强烈感受过法律检索过于随意而给团队工作带来的困扰,为提升团队办案的效力和质量,笔者曾经尝试过检索工作流程化的思考和经验总结。一般情况下,笔者的做法是:1、在每个法律意见给出前均应该进行检索;2、挑选具有法律关系识别能力的人进行检索工作;3、给出明确具体的检索要求;4、检索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寻找模糊关键词→初步检索→选择性精读→抓取核心关键词→深度检索→得出检索结论;5、要求制作《检索报告》,并将2、3、4步过程和结论都写进检索报告中。
由于1、2、3、5步需根据每个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和管理架构设定均有不同,而第4步作为检索工作的核心环节,其流程建设的价值应该具有普遍意义,因此,本文仅对第4步的检索流程进行详细介绍。下面举例阐述。
假设检索人员具备基本的法律关系识别能力,且已经给出一个具体的检索结果要求:在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鉴定机构对于近似性的司法鉴定意见对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是否有证明作用。我们怎样通过检索解决这个问题,达到检索目的呢?
1、寻找模糊关键词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检索得到的信息一般无非四种类型:法律法规、文章、法律文书以及零散信息。检索目标要求的是鉴定意见对案件的认定作用,所以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渠道应当是检索出一定数量的相关判决书,并进行分析和整理,最终得出结论。既然我们要检索判决书,那么“判决”就是第一个被抓取到的关键词。
对判决书进行分析和整理是一个归纳推理的过程,检索出的判决书数量越多,结论的准确性将越高。在判例数据库当中怎样才能尽量无遗漏的找到我们需要的判决书呢?如果检索要求界定准确、清楚的话,模糊关键词一般直接会出现在检索要求当中,这将大大降低模糊关键词的抓取难度。“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鉴定机构对于近似性的司法鉴定意见对法官裁判案件的影响”已经是经过提炼的检索要求,所以模糊关键词就在这句话当中。“知识产权与竞争”本身就是一个案由的大类,案由是判例检索必须抓取的关键词,所以第二个模糊关键词就被成功抓取了。
如果检索人员曾经仔细阅读过一定数量的判决书,就会知晓哪些字眼经常会出现在判决书当中,用这样一些字眼去检索才可能接近检索目标。在检索要求中,“鉴定机构”一般不经常出现在判决书当中,所以这个词可以忽略。“近似”是审理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构成要件之一,这两个字必然出现在目标判决书当中,所以“近似”是第三个模糊关键词。我们检索的目的是鉴定意见对法院的影响,所以“鉴定意见”也是模糊关键词。当检索目标当中经常出现在判决书当中的词语我们都已经抓取完毕,我们就可以进入下一步工作——初步检索。
2、初步检索
用寻找到的模糊关键词进行初步检索,一般情况下会出现的检索结果并不全部是我们需要的信息。就以前述检索要求为例,我们将“司法意见书”、“知识产权与竞争”、“判决”、“近似性”作为模糊关键词在判例库中输入,只要粗略浏览,便可发现并不都是我们所需了解的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并没有出现《司法意见书》;有的判决中存在《司法鉴定意见》,但并都不是针对“相似性”进行鉴定。那么,下一步我们如何才能找到仅包含“近似性鉴定意见”的判决书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初步检索结果进行“选择性精读”。
3、选择性精读
所谓“选择性精读”就是对初步检索结果进行筛选,找出我们需要的检索结果进行精读。选择的方法其实并没有捷径,就是一条条排除,直到找到三至四篇符合检索要求的检索结果,然后对这些检索结果进行精读。为什么要精读呢?因为它们就是解决问题的钥匙。通过对这些检索结果的精读,我们可以了解这类法律关系的基本处理规则、习惯性做法、以及通常的行文结构等,为之后的分析梳理工作奠定基础。
4、抓取核心关键词
仔细阅读三至四篇判决书,经过比对我们就能发现判决书中的相似和不同之处。在例举的检索工作中,通过选择性精读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般是两种,一种是对文本做真伪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书的编号一般是以“司文鉴字”开头;另一种是对相似性、独创性、混淆程度进行鉴定,该类鉴定意见书的编号一般是以“司知鉴字”开头,也有“司鉴字”开头的。(见(2004)闽民终字第222号志麟艺品实业(惠阳)有限公司、志麟实业有限公司与泉州丰泽正月娇工艺有限公司、泉州莳茂艺品有限公司、泉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号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特福隆集团有限公司与罗托克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由于检索目的限于对近似度的鉴定报告是否能被法院用作认定案件的依据,故而“司知鉴字”、“司鉴字”就是我们需要找的核心关键词。
5、深入检索
输入“司知鉴字”、“司鉴字”及关联案由作为核心关键词进行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存在对近似性进行鉴定的《司法意见书》的判决书共307份,将《司法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的多为专利权纠纷案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以及涉及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案件,且大部分为鉴定机构接受法院委托进行。在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未见法院以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对相似性进行鉴定制作的《司法意见书》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判决,有的判决书甚至直接对于司法鉴定结构对于判断事实的作用做了否定性评价,如:认为“鉴定书并不能直接作为侵权判断依据,只能作为参考”(见(2012)民申字第1392号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以及认为“关于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属于法律问题,应由法院依法作出认定。”(见(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号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特福隆集团有限公司与罗托克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等。
6、得出检索结论
经过前述检索过程,我们能够确定的解答检索要求当中的问题:庭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相似性进行鉴定,在专利权纠纷案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以及涉及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案件中,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而在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中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这两项检索结论就是有价值的检索成果,形成书面检索报告后给案件进一步分析提供了研究的重要和基本依据。
流程的设定是为了更好、更快、更准确地寻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流程的建设是一个由简到繁,再由繁到简的过程。整个流程经过条剖缕析,略显繁杂。但,法律检索的练习过程犹如修炼内功,须得在一定的方法下刻意练习,方能熟练应用最终成为团队的工作习惯。流程均服务于目的,检索流程也同样服务于检索目的。要使得检索流程在团队运作中发挥成效,需要对检索流程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经验总结,检索流程发挥成效的潜在需求还包括对检索目的进行准确、快速界定、跟客户的沟通技巧以及语言的表达,这些能力的综合性提高方能提高整个团队的工作效能和工作质量。因此,我们对检索工作流程总结其实仅是法律分析、法律研究工作各个环节方法论总结的一个范例,而非经验总结,更非最佳路径。笔者与笔者所在的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也处于不断调整和完善团队工作方法的过程中,并将锲而不舍,孜孜以求。
也谈律所法律检索工作的流程化
作者:余斐蓉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随着中国法制化的日渐成熟,中国律师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也逐渐成熟。尤其在科技助推下全社会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律师之间的生产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