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安全受到威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安全受到威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那么,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时,如何正确行使我们的权利呢,下面由笔者对相关知识进行解答。
一、报案与报警的区别
许多人在“有困难找民警”、“危难请拨110”等诸如此类的口号影响下,分不清报警和报案的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报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而报警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定义,通常来讲报警不仅指受理刑事、治安案件,还包括接受群众突遇的、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求助等。通俗来讲,报案是针对犯罪的报告行为,报警是一种求助行为,不限于犯罪。而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仅限于报案范畴。
二、报案应该找哪个单位
就常见犯罪来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贪污贿赂、职务类犯罪、自诉案件以及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外,刑事案件通常都有公安机关受理。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发生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实务中,通常是由犯罪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而犯罪发生地又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等。因此,我们应在以上地点确定有管辖权的基层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报案应提供何种材料
首先要明确的是,区别于民事诉讼案件,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侦查取证工作是侦查机关的职责,因此作为报案人或控告人是无需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报案需要提供何种材料,作为受害者,我们只需要讲清楚自己的身份、遭受了何种不法侵害、案情具体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线索即可。但在实务中各地公安机关依照惯例往往会要求报案人提供初步证据以及报案材料等,这种情况在涉及经济类案件时尤为突出。因此,为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建议在报案的时候最好提供书面的报案材料以及初步的证据,以便于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和侦破。
四、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应如何救济
根据公安部于2016年出台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要求,只要是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受理。对于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因此公安机关只要是超过了上述规定期限不受理、不立案,报案人、控告人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以求救济。救济的途径有以下几种:1.对于公安机关无故不受理、不立案且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报案人可以向公安法制部门、督查、监察部门提出申诉;2.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不服的,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立案监督复查申请。
笔者想说的话:
笔者曾有8年公安机关基层工作经验,熟悉派出所基层工作模式。基层民警的工作强度以及工作压力是远超普通工作的,民警们往往在常规的接处警办案之外还要处理大量的无效警情,同时还要承担诸如安保、执勤、巡逻、反恐、维稳等等非常繁重的工作。基层民警往往长期处于一种高压、焦虑的情绪状态中。因此,民警在接待报案人时,难免会出现不耐烦、态度生硬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作为报案人对办案民警多一分理解、多一分耐心,积极配合办案民警查明事实、侦破案件。当面对沟通不顺畅或办案机关确有违法行为时,可以考虑求助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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