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友借款为何反成共同被告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本集提要 为帮助下游代理商脱困,湖海机械和下游代理商共同与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合同。让湖海机械郁闷的是,各方事先明知实际用款人是下游代理商,湖海机械没有动用一分钱,却最终被判共同还款责任。

本集提要
为帮助下游代理商脱困,湖海机械和下游代理商共同与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合同。让湖海机械郁闷的是,各方事先明知实际用款人是下游代理商,湖海机械没有动用一分钱,却最终被判共同还款责任。复盘本案,一份被包装为“供应链金融”而实际履行与约定完全不符的借款合同,是让湖海机械入了出借人设“局”的根本原因。但这个“局”是不是“骗局”?湖海机械冤还是不冤?没有合同权利是否就不承担合同义务?法院针对约定与履行不符的审判逻辑是什么?以上问题将通过本文逐一解析。
本集出镜
财帮公司:一家以“供应链金融助力小微企业”作为宣传口号的公司,本案资金借出方,法定代表人为曹总。
湖海机械:一家规模较大的生产制造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总与财帮公司曹总是某校EMBA课程班同学。
汉辉商贸:湖海机械在A省的一级销售代理,法定代表人孙总与湖海机械刘总相识多年,由于近年来经营不佳急需周转资金,于是通过刘总介绍向财帮公司申请借款,系本案资金借入方。
本案根据真实案例提炼,当事人名称为化名。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汉辉商贸孙总在与湖海机械刘总闲聊时提到,自己这几年经营状况不太好,急需1000万元的周转资金,苦于没有可抵押资产,几次向银行申请贷款均告失败,希望刘总介绍这方面的资源。刘总想到自己EMBA同学曹总是做这方面业务的,于是介绍给孙总,曹总随即派人到汉辉商贸进行了考察,双方很快就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问题协商达成一致。
不过,曹总向刘总提出,鉴于汉辉商贸企业规模较小,又不能提供抵押物,为了满足自身内控合规要求,资金不能直接贷给汉辉商贸,而是需要湖海机械和汉辉商贸共同签署借款协议,资金转给湖海机械后再供汉辉商贸实际使用,在此期间财帮公司继续协助汉辉商贸申请银行贷款,贷款下来后用于替换财帮公司借款,湖海机械则应保证以自己对汉辉商贸的未结款项优先用于偿还财帮公司借款。
听到上述要求后,刘总理解自己的作用相当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并不直接承担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感觉没有什么风险,加之汉辉商贸作为自己的一级代理商已经合作多年,双方存在一定的利益捆绑关系,助其脱困对自己也有好处,于是就同意了上述条件。
2017年6月,财帮公司作为甲方、湖海机械作为乙方、汉辉商贸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应急周转资金协议》,约定:1. 甲方于2017年6月21日向乙方提供应急周转资金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丙方订货使用;2. 资金偿还:乙方应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甲方发放的应急周转资金,每延期一日按照未偿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3. 若丙方在贷款发放一年内无法向乙方支付与应急周转资金相同的货款,乙方有权将丙方在乙方的未结款项(含货款、保证金)直接用于偿还甲方应收取的应急周转资金。
2017年6月21日,财帮公司依约向湖海机械汇入资金1000万元,湖海机械于当日将1000万元全额转给汉辉商贸,汉辉商贸孙总当即向财帮公司曹总发微信表示“款项已到账,非常感谢!”曹总回复;“不用客气,加油!”。汉辉商贸收到款项后,全部用于偿还旧债(与湖海机械无关)和支付员工欠薪,很快花完。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财帮公司曾为汉辉商贸介绍了几家金融机构进行考察,但都没有下文。
2018年6月以后,财帮公司以借款到期为由多次向汉辉商贸进行催收,但此时汉辉商贸已经濒临破产,无力还款。
2018年12月,财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仅起诉了汉辉商贸,将湖海机械也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1. 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万元;2. 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0.5%/日标准计算。3. 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我是故事的小插曲
湖海机械刘总接到起诉书后,整个人都是懵的,于是第一时间找到汉辉商贸孙总。孙总当即表态一人做事一人当,承认湖海机械只是帮自己借钱,借来的钱是汉辉商贸一家用的,现在钱还不上可以慢慢还,该赔逾期利息也可以赔,但不应该牵连湖海机械。
刘总又给财帮公司曹总打电话并录了音,电话里刘总质问为何骗自己签了合同还要起诉自己。曹总则不承认骗了对方,不过电话里表示“汉辉商贸资信不足,我们又和他非亲非故,想方设法也要把你拉进来,否则还款没有保障”。
审理与裁判
庭审中,湖海机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完全不符,湖海机械并非实际用款人,该合同并非湖海机械真实意思表示,且财帮公司对此也是明知的。例如,合同约定资金专项用于汉辉商贸向湖海机械订货使用,那么湖海机械应该是资金收取方,湖海机械应该向汉辉商贸提供货品而不是转账给后者,而转账记录和微信对话证据显示财帮公司明知汉辉商贸于当日即全额收到了借款;再如,合同约定湖海机械应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后负责偿还借款,但湖海机械根本不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从未收到金融机构贷款。另外,财帮公司曹总在电话录音中已经承认“想方设法也要把你(湖海机械)拉进来”,实际变相承认了欺诈事实,所以该合同对湖海机械不发生法律效力。
2)即便不考虑合同效力问题,既然合同约定还款时间是湖海机械收到金融贷款后5个工作日,现在湖海机械并未收到任何金融贷款,也就不具备还款的前提;合同还约定湖海机械以汉辉商贸在湖海机械的未结款项偿还,却只字未提湖海机械应当以自有资金负责偿还,所以湖海机械在本案中的地位应当是应收账款债务人而非直接的债务人,而湖海机械已经举证证明整个借款期间汉辉商贸在湖海机械并没有未结款项,所以根据此条款同样不具备还款前提。
总之,案涉合同是财帮公司打着“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单方制定的,湖海机械单纯只是协助汉辉商贸借款,自身没有借款的意图和用款的结果,不享有任何合同权利,故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
汉辉商贸辩称:同意湖海机械答辩意见。补充一点事实,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都是我司同财帮公司商定的,湖海机械并未参与,在收到1000万元借款后我司已经分几次全额支付了借期内的利息,利息实际支付至2018年10月11日,而协议并未对此进行约定,足以证明借款行为发生在我司与财帮公司之间,与湖海机械无关。我司愿意向财帮公司还款,但现在无力还款,望予宽限。
财帮公司针对上述答辩意见抗辩称:(1)合同不存在单方制定格式条款问题,各方签署即代表真实意思表示。(2)资金出借给湖海机械是事实,约定湖海机械负责偿还也很清楚,怎么履行是二被告之间的事情,不妨碍二被告还款责任的认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各方在合同上盖章的事实,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各方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财帮公司与湖海机械成立借款关系,湖海机械将款项转借给汉辉商贸实际使用,汉辉商贸根据合同约定负有还款义务,即与湖海机械共同向财帮公司还款。关于财帮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一节,财帮公司自2018年6月22日起主张违约金缺乏依据,财帮公司有权自汉辉公司拒绝继续支付费用之日起主张违约金。因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据此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万元,共同支付财帮公司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后,湖海机械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应急周转资金协议》性质上属于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虽然对于出借资金明确约定用于汉辉商贸订货使用,但协议中就财帮公司将借款支付给湖海机械、湖海机械对财帮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且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认定财帮公司与湖海机械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应急周转资金协议》签订后,财帮公司按照约定将应急周转资金支付给湖海机械,湖海机械并未对《应急周转资金协议》的履行提出异议,并按照约定将收到的应急周转资金支付给汉辉商贸,围绕应急周转资金三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湖海机械应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向财帮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湖海机械未按期还款,财帮公司有权向湖海机械主张偿还应急周转资金。汉辉商贸作为应急周转资金最终使用人,原一审当中,也明确表示同意向财帮公司偿还应急周转资金,故一审法院判令其与湖海机械一并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白律师析法
本案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严重不符。正如湖海机械答辩所述,案涉借款合同属于“供应链金融”类型合同,但实际并没有按照“供应链金融”的交易模式履行。为了快速搞懂本案较为复杂的案情,有必要先简要介绍“供应链金融”的典型特征。



  1. 何为“供应链金融”
    所谓供应链金融,简单而言就是围绕核心企业为其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1]。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的现象,而中小企业与其相关联的核心企业又存在供应链上下游的相互依赖关系。供应链金融的应运而生,将供应链上的所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提供了灵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解决了链条上企业的棘手问题。
    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保兑仓融资模式、融通仓融资模式等三种,本案案涉合同即属于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假设本案三方主体的“供应链金融”合同关系是真实的,则会呈现以下交易背景:
    汉辉商贸作为湖海机械的下游代理商,需要向后者采购货品再进行分销盈利,这时汉辉商贸通过向财帮公司借款的形式支付该笔货款,而为了保证资金不被挪作他用,这笔借款并不实际发放给汉辉商贸,而是由财帮公司直接支付给湖海机械。
    另一方面,汉辉商贸与湖海机械在销售代理关系中已经形成了大于借款金额的应收(付)账款,例如汉辉商贸支付的押金、保证金,也可以是湖海机械应付的货款、销售返利等等,总之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湖海机械,应收账款债权人是汉辉商贸。为担保未来贷款到期时得以偿还,湖海机械、汉辉商贸共同向财通公司承诺,在汉辉商贸在贷款到期未还款的情况下,以对汉辉商贸的应付账款代其向财帮公司进行偿还。
    此外,这是一笔应急周转短期贷款,汉辉公司如果找到其他金融机构接续,可以随时将其对湖海机械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贷款,并且选择向财通公司提前贷款(依据是案涉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而是约定湖海机械应当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后5个工作日内实际偿还)。
    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汉辉商贸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通过继续销售货品盈利从而摆脱困境;湖海机械继续保持同下游代理商的合作关系,货品销售渠道得以保证;财帮公司则通过提供贷款服务获取利息收益(暂不考虑财帮公司贷款资质问题)。因此,这种交易模式本身是一个三方互利共赢的良好模式。
    但回到现实,如前所述,本案各方当事人从协议签订前的谈判阶段就没有进行供应链金融的真实意图,协议签订后的实际履行情况更是同协议约定风马牛不相及。实际履行与供应链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两点:一是供应链金融的正常模式是中小企业是借款人,核心企业是货品的出售方,借款原本应该流入核心企业后不再转出,但是本案借款汇入湖海机械后却在财帮公司的认可下转给了汉辉商贸并用作他途;二是在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之下,核心风控措施是小微企业对核心企业享有应收账款,但是本案却不存在相应的应收账款。
    因此,正如财帮公司曹总在电话录音里所承认的,财帮公司的本意就是为了保证自身资金安全,通过一套复杂的协议条款将湖海机械拉进了自己所设的“局”。但这个“局”就一定是“骗局”吗?
    我们认为不能这么理解。“骗局”的形成应当是设局之人虚构了事实或者隐瞒了真实事实,合同显然是财帮公司起草的,所以此局乃财帮公司所设不假,但是财帮公司并没有虚构或者隐瞒事实,从一开始各方就清楚不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所以湖海机械自始就不是“局外人”而是“局中人”,其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不理解,和“受到欺诈”完全是两码事。正所谓“己所不解,勿怪他人”!
    那么湖海机械被判担责到底冤是不冤,我们继续分析。

  2. 湖海机械败诉原因分析
    客观来说,湖海机械最终败诉并承担了1000余万元的还款责任,既冤也不冤。
    先分析“不冤”的一面。
    首先,湖海机械明知将来无法依约履行合同,也根本就不存在对汉辉商贸的应付账款,依然签署案涉协议并同意将自己设定为借款人和还款义务人,要么是完全未审核合同条款,要么是有意忽视了其中的风险,总之其明显存在过错。
    其次,没有实际用款不代表不承担还款责任,借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不一定完全划等号,例如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债务加入人就通常不是资金的实际使用方,不论因为何等原因或者有无利益驱使而导致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都不会丝毫影响债务加入人的责任承担。
    最后,从关系亲疏来看,湖海机械显然比财帮公司更清楚汉辉商贸的实际资信情况,对于汉辉商贸最终出现还款违约的情况并非完全不可预见,所以如果把本次借款比喻成“火坑”,财帮公司和湖海机械究竟是谁拉着谁往“火坑”里跳还真不一定。
    再分析“冤”的一面。
    合同中针对湖海机械还款义务的表述有两点,一是当收到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时负责还款,二是当汉辉商贸在一年内未支付与贷款金额相同的货款,以湖海机械对汉辉商贸未结款项进行偿还,所以单纯从合同约定角度而言,确实未约定湖海机械应当以自有资金进行偿还。结合财帮公司亦十分清楚借款用途就是汉辉商贸自用而非向湖海机械订货的事实,以及财帮公司在借款期内积极为汉辉商贸推荐金融机构贷款以替换自身贷款但未能成功的事实,应当推定财帮公司为湖海机械设定的还款责任是附条件的,在条件并不满足的情况下,湖海机械提出的答辩理由存在一定合理性。
    从一审、二审判决说理内容来看,两级法院的法官可能也是被案涉合同的复杂表述和约定与履行完全不一致问题搞得晕头转向,本着“言多必失”的精神并没有对湖海机械为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进行大篇幅的分析论证,而是遵从“谁签约、谁负责”的朴素理解,直接推导出这一结论。
    从这一点也可体现出,当各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压倒性证据、案情扑朔迷离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深入探究合同背后的真实逻辑,不会轻易推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从字面意思来认定合同当事人的责任。这也正是大多数法官的惯常思维。
    复盘时间
    “艺高人胆大”,必定要吃亏
    本案中的湖海机械是无数民营企业甚至一些国有企业的真实写照,其所犯错误用一句话概括就是:“领导不是法务,法务不是领导”。湖海机械的刘总看没看过这份合同?我相信他还是看过的,但正因为他对自己的法律水平过于自信,或者对自己的声望地位过于自信,因此他还是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湖海机械的法务为何不进行合同审查?一种可能是领导先拍板了,法务人微言轻;另一种可能则是领导也知道这种合同通不过法务审核,但为了达到所谓“商业上的意图”,干脆绕过法审流程直接签署。总之,这个案件带来的警示作用远比湖海机械实际赔付的金钱要多。
    至少要对添加免责条款据理力争
    尽管本案案涉合同约定了湖海机械“以收到金融贷款后偿还”和“以汉辉商贸未结款项偿还”,但法院最终还是认定湖海机械无条件偿还借款。究其原因,合同并未约定“如未收到金融贷款,或不存在汉辉商贸未结款项,湖海机械免除还款责任”,假设有此约定,则判决结果很可能大相径庭。因此,如果湖海机械的法务有机会进行合同审查,即便无法改变签约的最终结果和主要条款,至少要对添加上述免责条款据理力争。这一看似“不影响大局”的约定,相对会令对方更容易接受,也是实现本方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1] 摘自微信公众号《供应链金融》2022年12月13日发表文章《什么是供应链金融、它的融资模式有哪些》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