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李小冬(男,化名)与张小夏(女,化名)系大学同学,象牙塔内一见倾情。二人系同学眼中的模范情侣。大学毕业,张小夏不顾父母反对只身来到神木县,与本土长大的男朋友李小东共同奋斗。2014年5月6日,小冬与小夏在双方家人的祝福下按照乡俗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乡俗,小冬除去各种花费外,另给付小夏家彩礼79240元。
订婚后,原本充满了诗和远方的生活变为整天为了柴米油盐酱醋茶而奔波,二人渐渐开始因为些许小事发生争吵。刚开始时,二人尚顾念多年来之不易的感情,互相克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之间共同语言渐少,分手终成定局。后,小冬就彩礼返还事宜多次与小夏家协商,未果。
案例评析:
一、彩礼的法律性质
彩礼的法律属性。学界及司法实践倾向性的观点是,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所附条件是缔结婚姻。如果双方缔结婚姻,这种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有效成立,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因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而认定无效,接受彩礼一方就应当将彩礼返还。从民法的角度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物未交付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赠与物一旦交付受赠人,除法律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形:即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利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除此之外,赠与人不得要回赠与物。且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赠与行为作出后一年内进行。而婚约中给付彩礼的行为,形式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
二、对彩礼的返还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条文理解如下:第一、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要求返还彩礼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在一起同居,则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支持,但给付彩礼时是男方自愿赠予的除外。如果给付彩礼后虽未登记但男女双方即开始同居,并且用彩礼购置房屋、家具或用于日常开销的,应当在返还彩礼时将此部分扣除,自愿赠予的不予返还。如果同居后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应当考虑女方利益少还或不予返还。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过错原则进行返还。如果接受彩礼的一方有过错,如故意借婚约索要财物、与第三人有性行为等,应当返还全部彩礼,给予方自愿赠予的除外。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过错则应当少还或者不予返还。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均无过错,则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返还。如果虽未共同生活,但接受彩礼的一方对对方尽了主要义务的,则彩礼应当适当少还或者不还,自愿赠予的不予返还。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如果婚前给付,男女双方结婚时间在2年以上的,离婚时彩礼应不予返还。因为此时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离婚是合法行为,经过2年时间,已经排除了接受彩礼方借结婚索要财物的可能性,因此不应返还。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的,如果离婚时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但返还彩礼将导致接受彩礼一方同样生活困难的,则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返还数额,自愿赠予的不予返还。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虽然给付并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如果接受彩礼一方是故意借结婚诈骗财物的,也应当适当返还。
三、本案中,李小冬与张小夏虽然按照乡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是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所列第1中情形。小冬向小夏支付79240元彩礼,除去用彩礼购置房屋、家具或用于日常开销的,其余部分,小夏应当向小冬返还。
李小冬诉张小夏彩礼返还纠纷案件评析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李小冬(男,化名)与张小夏(女,化名)系大学同学,象牙塔内一见倾情。二人系同学眼中的模范情侣。大学毕业,张小夏不顾父母反对只身来到神木县,与本土长大的男朋友李小东共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