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卡售出后概不退卡? 消费者维权能否“全身而退”

来源:昌吉中院

文章摘要
“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很多人在办理健身卡、美容卡等办卡消费时,都看到过这样的字样,而当消费者确实无法消费时或商家经营不善等情况无法消费时,这样的会员卡、充值卡就真的不能退了么?

“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很多人在办理健身卡、美容卡等办卡消费时,都看到过这样的字样,而当消费者确实无法消费时或商家经营不善等情况无法消费时,这样的会员卡、充值卡就真的不能退了么?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原告在被告处充值5000元办理瑜伽练习卡两张。原告自2021年开始部分时间在浙江居住,2023年先后三次去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双眼玻璃体混浊伴后脱离,后巩膜葡萄肿、高度近视,治疗意见为避免重体力劳动,剧烈运动,不能负重(2公斤以上)物品。原告自充值后至今未去被告处消费,原告与被告协商退还充值费用无果,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以预付费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练习瑜伽的费用,原告因在异地居住以及个人身体原因未去被告处消费,原告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接受被告的服务,被告不能强制原告消费,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入会协议以及退还未消费的金额。原告未消费的金额为5000元,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被告扣除500元,退还4500元,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4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第五条虽约定“本会所的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但该条款是被告为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并且不可更改,存在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其性质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生活中,预付式消费因优惠折扣大、支付便捷等优势而备受消费者青睐。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预付式消费,对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应审慎考虑,切忌贪图优惠进行大额充值。在签订合同时,须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如会员卡使用次数、使用条件、使用期限及中途转让、退卡、挂失等事项的规定,重点要留意合同变更、退卡条件、违约责任等。消费者要索要并保留好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据,以便有效维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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