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你的“成功”来自于你的“失败”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欧洲杯如火如荼,中国第一个品牌广告“海信电视,中国第一”第一次登陆欧洲杯赛场,并通过电视直播形式“广而告之”。

欧洲杯如火如荼,中国第一个品牌广告“海信电视,中国第一”第一次登陆欧洲杯赛场,并通过电视直播形式“广而告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禁止在广告中运用类似“第一”、“最”这种“绝对化用语”。于是网上对于该广告是否违反《广告法》引起一片热议。作为一名律师,我就以律师视角谈下本人的看法:
一、“海信电视,中国第一”是否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一看到这句广告词,我的第一反应是“第一”是否合法?这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
《广告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体系中的特别法,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因此判断一个广告语是否属于《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要看该广告形式上是否符合“绝对”的标准,实质上是否“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从而损害了国家正当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等法益。
那么“海信电视,中国第一”中的“中国第一”是产量第一?销量第一?质量第一?还是产量倒数第一?销量倒数第一?质量倒数第一?显然,“中国第一”其本身并没有指明系哪方面的第一,也没有指明是顺位第一还是逆位第一,但是从常理判断,海信广告必然是顺位第一,在中国电视行业属于第一,应当符合“绝对”的标准。其次,该广告也不符合广告“真实”的要求,在全球发布容易引起中国消费者乃至全球消费者误解,对国内同行业商家,也起了间接贬低的效力,显然不利于国内同行业健康竞争以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违背了《广告法》立法本意及相关具体规则。
二、“海信电视 中国第一”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一个国内公司在国外实施了违反国内法的行为,是否适用国内法的规则,关键还得看,国内法有没有取得相关法授权管辖的连结点。“海信电视,全国第一”这一违反《广告法》的广告,在国外发布,《广告法》能否对其适用呢?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告活动适用本法。而海信公司在海外发布“海信电视,中国第一”的广告行为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键在于是否可以认定为实施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告活动”,这里我们要明确的是“广告行为”应当如何解释的问题,广告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对此应当运用一般解释或者体系解释理解为“广告行为实施地或者广告行为结果发生地”,只要其中一个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显然,中国作为“欧洲杯”收视率大国,海信广告对国内影响可想而知。
综上,“海信公司”这会儿“糗大了”,你以“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和国际赛事要求”并取得了欧足联和法国广告机关的审批通过为由反击你的违法行为,可能于法无据。
当然,不论结果如何,你的“广告行为”还是成功了,无论从发布地点来看,还是从是否违反《广告法》的话题本身来看,都远远超出了广告本身本来的预计,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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