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不少电诈“工具人”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并配合转账、套现、取现等方式“洗白”上游赃款,为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型帮助。
随着当前“断卡”行动和反诈宣传的不断深入,两卡犯罪的高发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民众对收卡、卖卡行为有所警惕,电诈团伙收购两卡的难度和成本随之水涨船高,于是又将目光盯上了正规营业的商户,通过商户的收款账户来洗白电诈赃款。
文字:黄崔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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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这样一起新型的电诈洗钱案件,被告人方某、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二人均适用缓刑。
2024年4月1日至4月11日,被告人方某、朱某在明知上家转入银行卡的资金为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通过美团、闲鱼、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寻找重庆范围内的手机卖家,在找到手机卖家的电话号码后,二人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手机卖家订购手机,并以各种理由让手机卖家提供银行卡账号以付货款。

随后,二人使用“Telegram”软件将收到的手机卖家的银行卡账号提供给网络诈骗上家,并以购买手机货款55%左右的比例支付给网络诈骗上家缴纳保证金(实际是网络诈骗上家只收取保证金,通过指定的“欧易”APP、“火币”APP购买虚拟币的方式支付),网络诈骗上家收到保证金后即将诈骗款项汇到二人提供的手机卖家的银行卡上。
最后,二人利用跑腿软件将购买的手机、耳机取回,并联系收购手机的商家将手机、耳机进行出售套现。二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共计6万元左右,二人分别获利3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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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朱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仍以购买手机为名让手机商家提供银行卡账号,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购置手机,并将购置回的手机予以销售变现,帮助转移违法所得,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接受他人安排转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协助民警抓获同案犯朱某,系立功。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方某、朱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
广大商户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在接收到网络大额订单,特别是对方直接索要收款账户的,面对异常的交易行为要保持警惕并及时报警,避免成为电诈团伙洗钱的工具,以免影响店铺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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