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实务要点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金融借款合同因标的额普遍较高,出于防范风险的目的,实务中金融机构经常在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或者出现某些可能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时,金融机构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

金融借款合同因标的额普遍较高,出于防范风险的目的,实务中金融机构经常在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或者出现某些可能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时,金融机构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笔者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及检索审理法院(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现就借款人逾期还款导致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相关实务要点予以梳理总结如下:
一、因借款人逾期还款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权利的法律依据。
无论是过去的《合同法》,还是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对“提前到期”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首要原则即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不涉及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无法否定双方约定的合同的效力。目前司法裁判中普遍认为约定贷款提前到期条件的合同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实务中,金融借款合同甚至约定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即视为贷款提前到期,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最高法院对该约定的效力也予以认可。
二、提前到期条款属于还款期限的变更。
实务中,金融借款合同中通常约定,贷款提前到期条件成就时,贷款视为自动到期,或者金融机构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差别在于宣布提前到期的约定赋予了金融机构选择是否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权利。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如签订补充协议废除提前到期条款,或宣布到期后又签署展期协议),将不可逆的否定合同中有关借款期限的约定,在实质上构成对还款期限条款的变更,自金融机构宣布提前到期的通知到达借款人之日起,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
三、金融机构宣布提前到期的方式。
贷款提前到期条件成就时,金融机构如何行使宣布提前到期的权利,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通常为金融机构向借款人送达提前到期通知书,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提前到期的日期以提前到期通知或起诉状送达至借款人之日为准。
四、宣布提前到期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1.宣布提前到期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同。
宣布提前到期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变更条款,即具备合同约定条件时,借款期限条款变更为贷款人要求提前还款之日,借款人据此提前还款,但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发生变更。双方当事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贷款人有权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罚息、复利等。解除合同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贷款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基于“恢复原状”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本金,但不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借款人仅产生后合同义务,依据合同中的“清理结算”条款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等。从金融机构主张权利的便利程度和保护范围上看,有效合同框架内的还款请求权比合同解除后的资金返还请求权更加直接、有效。
2.宣布提前到期并不以主张解除合同为前提。
宣布提前到期与解除合同属于不同的主张,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亦不相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故贷款人无须主张解除合同诉请。”
五、关于提前到期条款的特别提示。
虽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贷款人的合法权利,但通常金融借款合同文本均为贷款人单方提供,且借款人通常并无修改的强势签约地位,故在实践中,借款人抗辩称金融借款合同中提前到期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的主张亦比比皆是。尤其是《民法典》生效后对提供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要求更为严格的前提下,贷款人亦应注重对提前到期条款的特别提示义务。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424号《民事判决书》中借款人蓝恒达公司即主张“工商金融机构樟树支行与蓝恒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只要蓝恒达公司存在一笔贷款逾期未还,工商金融机构樟树支行即可停止与蓝恒达公司之间其他贷款协议,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工商金融机构樟树支行未履行合理的释明义务,加重了蓝恒达公司的责任,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故在实践中,贷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于提前到期条款以加粗、加黑的形式特别提示,提请借款人对该条款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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