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是年少时就铭记于心的诗句,但那时并不能理解生命与爱情为何都比不过自由,直至做了律师,看到铁窗里的人对自由的渴望眼神,才开始慢慢理解自由的价值。
光明与黑暗相伴而存在,就如人性中的善与恶,纯粹的善与纯粹的恶都是很难寻的,那些铁窗里的人绝大部分人都是善与恶统一的个体,很多人走上犯罪这条路都是行将踏错,所以刑法存在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希望通过相对严苛的方式教育那些迷失的人们,让他们迷途知返,重新回馈社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这是在法院定罪判刑前可以采取的一个强制措施,这个措施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获得短暂的自由,无需在看守所等待审判的到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见法律并未明确哪些罪名不可以取保候审,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相对比较宽松,但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国家的取保候审是相对困难的,对于律师或者家属所提的取保候审申请,很多机关的回复可能就只有简单的“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具体理由也许都没有表明。我们多少会看过一些美剧、港剧,他们的取保候审看着总是比我们容易些,不管最终有罪没罪,似乎只要律师出面,判决前总是可以“保释”在外的,所以很多时候,本律师需要一再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解释为什么他们不能取保候审,当然个案会有些区别,但最主要的还是“风险不可控,责任无人担”。
近日,“两高一部”发出重磅信号:“保护企业家,慎查、慎抓!一般违法为教育为主”,为民营企业家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政策、原则性的意见和要求已经出台了,但是有些还未落实到操作层面。我们国家的民营企业很多都是家族式经营,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一旦被刑事拘留或逮捕,暂时失去自由,无法对外联系,他们的企业很多都陷入瘫痪状态,无法正常经营,在此情境下,无论他们是否构成犯罪,如能让他们取保候审,让他们有时间对企业经营有一个安排,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符合当下的政策、环境。综上,取保候审所获得的短暂的自由,是刚性法律的弹性,希望可以放宽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
若论自由
作者:卢娉婷来源:智仁律师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是年少时就铭记于心的诗句,但那时并不能理解生命与爱情为何都比不过自由,直至做了律师,看到铁窗里的人对自由的渴望眼神,才开始慢慢理解自由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