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指”主角杨剑波或有翻盘机会

来源:策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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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受到广泛关注的光大乌龙指事件主角之一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笔者一直关注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后续发展。

4月3日,受到广泛关注的光大乌龙指事件主角之一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笔者一直关注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后续发展。就今日庭审情况来看,笔者推测,虽然光大证券仍构成内幕交易,但法院可能会撤销中国证监会对杨剑波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其重新做出决定。
在今日的庭审中,杨剑波与中国证监会在光大乌龙指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光大证券中性投资策略是否不属于内幕交易以及上交所、证监会是否已经知晓光大证券采取对冲措施等问题上展开激辩。笔者认为,杨剑波在这三个问题上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乌龙指事件公开的时间点,则有可能成为杨剑波的突破点。
中国证监会主张光大证券申请向上交所申请临时信息披露后,上交所于2013年8月16日14时22分通过官方微博转发了光大证券的公告,并据此认定光大乌龙指内幕信息的公开时间为当日14时22分。而杨剑波一方则经公证证明,在当日13时之前,国内就有新浪财经、网易、中国证券报、东方财富网等网站报道了该事件。
关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十一条“本指引所称的内幕信息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之规定,内幕信息的公开具有三种方式,其中,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属于内幕信息公开的方式之一。这种方式并不要求必须是发行人披露。因此,如果杨剑波一方提供的上述公证内容属实,那么,涉案的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点应在当日13时之前,而非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下午14时22分。
当然,对于上述网站报道,是否符合前述指引规定的“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还要结合报道的具体内容确定是否达到了《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所要求的真实性、准确性,抑或说强度。如果没有达到,不排除法院不支持该种方式属于内幕信息公开。
公开时间点的不同,会对本案的判决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媒体报道,除了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在当日上午收盘前卖空了253张股指期货合约外,采用对冲方式而卖空涉案绝大部分股指期货合约的时间段为当日13点之后14点22分之前。而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只有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的交易才构成内幕交易。这就意味着,除了当日上午的对冲行为属于内幕交易外,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对冲行为,由于所谓的“内幕信息”已经公开,已不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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