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除了配偶,还可以追加这些人作被告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夫妻共同借款,一方死亡的,谁是被告?大家会首先想到死者的配偶,但如果思维限于死者的配偶,那么往往会漏掉很多适格的被告,导致借款人的权利或许不能全部实现。

夫妻共同借款,一方死亡的,谁是被告?大家会首先想到死者的配偶,但如果思维限于死者的配偶,那么往往会漏掉很多适格的被告,导致借款人的权利或许不能全部实现。
郧和律师今天与大家共同探索,夫妻共同借款,一方死亡的,债权人可以向哪些人提起诉讼,从而尽可能地实现债权。
一、死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是适格被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是债权人将死者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的实体法依据。如果死者的配偶不能全部清偿债务或者不愿意还债,那就应该考虑将死者的配偶和继承人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在将死者继承人列为被告时,要先考虑把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追加进来;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再考虑将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列进来。
如果在继承发生后,诉讼开始前,死者的继承人也死亡了,该如何处置呢?还是和上面一样,可以考虑将死者继承人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
死者的女婿、儿媳能否作为被告?
在特定情况下也是可以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死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可以作为被告?
也是可以的,前提是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除此之外,受遗赠人也可追加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只不过需要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综上,在夫妻共同借款,一方死亡的的情形下,可以作为被告的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二、担保人可以作为被告
诸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增信措施,存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在主张债权时可以将债务人以外的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第三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即使将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一般保证人也可能会免于承担责任。
因为一般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死者名下的公司或经营实体,可以作为被告
实践中,许多夫妻作为公司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其以夫妻名义举债,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案例索引:(2021)辽0381民初993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崔高巍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崔高巍作为金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借款后用于金利公司的生产经营,原告要求被告崔高巍及金利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死者及其配偶的债务人,可以作为被告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债基础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财产也包括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直接起诉死者或者其配偶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要求还钱。
案例索引:(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17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梁勋胜对赵晓燕享有1200万元到期债权,赵晓燕对徐军享有294万元到期债权。梁勋胜多次向赵晓燕进行催告,而赵晓燕既未归还借款也未以诉讼方式向其债务人即本案被告徐军主张债权,致使梁勋胜的利益受损,且赵晓燕对徐军享有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故梁勋胜依法要求代位行使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是个人,还可以是公司,如果次债务人是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的股东追债。
案例索引:(2016)粤民再43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建设发展总公司确系安居公司的股东,安居公司于2007年2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尚未清算,且建设发展总公司已在二审法院审理的(2016)粤01民终2730号案中自认其无法提供安居公司的完整账册进行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发展总公司应就安居公司的债务向苏永勤、邝敏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除此之外,在次债务人是公司的情况下,次债务人如果出现了公司分立、公司合并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分立或合并前公司的债务。
案例索引:(2019)湘0525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湖南裕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份分立为洞口裕峰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裕峰置业有限公司,而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分立前的债务,两被告在分立之前未与原告达成书面协议,故依法应由两被告连带偿还。
五、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夫妻共同借款,一方死亡的,债权人可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或金融借贷纠纷中起诉的被告包括:死者的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担保人、死者或其配偶经营的公司;如果在债务人对其他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还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从而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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