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近日,抖音139万粉丝的大V“大秦军陕团”(姚某强)测试了方程豹汽车豹5的高速油耗。视频显示姚某强通过在高速上驾驶豹5,测出其百公里油耗为18升,而并非官方公布的7.8升。其视频发布后引发广大热议,对此方程豹汽车官微回应称:应警方调取“2023.11.28姚某强涉嫌驾驶机动车超速”一案证据需求,方程豹调取了相关车辆运行数据,数据显示姚某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严重危险驾驶行为,其测试结果系对方程豹的恶意抹黑。本文将对事件中行车数据是否为个人信息、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调取行车数据、方程豹是否有权调取并公开用户行车数据等热点法律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行车数据是否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GB/T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明确:“判定某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应考虑以下两条路径:一是识别,即从信息到个人,由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应有助于识别出特定个人。二是关联,即从个人到信息,如已知特定自然人,由该特定自然人在其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如个人位置信息、个人通话记录、个人浏览记录等)即为个人信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信息,均应判定为个人信息。”《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第三条:“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本案中,在已知驾驶人为姚某强的情况下,其驾驶车辆所产生的数据属于“特定自然人在其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属于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的驾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故而应当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二、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调取行车数据
方程豹公开的行车数据显示,姚某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危险驾驶的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甚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姚某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方程豹的公告中并未明确公安机关是以行政处罚立案,还是刑事涉案立案,基于两类案件的强制性不同,我们将从以下两个层面分析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调取行车数据。
(一)刑事受案是否可以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本案中公安机关若想调取行车数据,应满足:(1)有法定职权;(2)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公安机关是否有法定职权直接决定了其是否有权调取行车数据,并且调取需要履行告知程序。
就刑事处罚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章侦查章节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另外,《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章侦查章节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受案阶段,《刑事诉讼法》并未授权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力,只规定只要司法机关认为其可能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无需充足证据),则可立案,立案后才是证据收集程序的法定开启条件。
综上,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予以收集、调取,立案之前并未明确授权公安机关相应权力。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修正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本条规定说明,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立案之前,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案件进行初查,公安机关有权调取行车数据。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包含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是否有权调取行车数据?笔者认为不能。在立案之前,意味着国家刑事程序并未开启,此时公安机关并无收集、调取相关证据的法定职权。只有在立案之后,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程序予以开启,公安机关才有权通过收集、调取的方式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或无罪的证据。
(二)行政受案是否可以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法》规定,违反交通法规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那么交通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调取行车数据呢?什么阶段有权调取数据呢?
在正式受理案件后,针对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第六章调查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部分第三十七条规定:“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在交通行政案件中,在现场处置和调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调取现场周围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等。对于未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直接调取行驶车辆的驾驶数据并未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调查并不等于刑事侦查中的调取,《行政处罚法》中有明确的行政案件证据收集方式,即调查和检查等,并且调查需要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一起。
三、方程豹是否有权调取并公开用户行车数据
方程豹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满足法定条件。《规定》第八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原则上应取得个人同意,但也规定了“取得同意”的例外情况,其中包括“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若公安机关基于刑事立案后要求方程豹提供涉案行车数据,方程豹有义务向其提供行车数据,此行为属于“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就行政调查而言,《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和检查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本案中方程豹向公安机关提供行车数据,是否严格审核法定职权我们并不清楚,无法对调取行为下一个合法与否的定论。但方程豹如未经姚某强的同意自行公开了部分数据的行为,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
四、结语
本案中,公安机关无论是基于刑事涉案还是行政处罚,均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要求方程豹提供姚某强的行车数据,但应履行告知义务。而且该法定职权必须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部门规章不能作为依法履职调取数据的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对于以上法律规定未能明确区分,就会导致公权力的泛滥,公民个人隐私无处安放。方程豹作为行车数据的处理者,在未经姚某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公开其部分行车数据,属于违法行为。
简评“方程豹用户行车数据”的是与非
作者:马军 马星烁来源:宁人研究院

前 言 近日,抖音139万粉丝的大V“大秦军陕团”(姚某强)测试了方程豹汽车豹5的高速油耗。视频显示姚某强通过在高速上驾驶豹5,测出其百公里油耗为18升,而并非官方公布的7.8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