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助贷业务的分析和规范建议

来源:常州仲裁委、江苏新能源仲裁中心

文章摘要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贷款的需求不断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为抢占市场持续推出各类贷款产品,助贷行业作为衔接借款人与资金方的桥梁,也随之兴起。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贷款的需求不断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为抢占市场持续推出各类贷款产品,助贷行业作为衔接借款人与资金方的桥梁,也随之兴起。为进一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围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活动深化沟通协作,谋求建立专业高效、便民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方优势,聚焦中心同向发力,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推动我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本文以常州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一起贷款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为切口,研究助贷业务的运作模式,结合助贷行业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着重分析助贷方的中介资质、中介合同效力及履行、助贷方不规范从业等相关问题,以期为探索规范助贷行业乱象提供解决途径。
关键词:助贷业务、中介资质、合同效力、监管建议
一、 助贷的相关概念及现状
助贷业务,是指助贷方利用自有渠道资源,向资金方推送有资金需求的客户,资金方经风控审核后向资金需求方发放贷款的一类业务。在此过程中,助贷方提供的实质上是一种中介服务。助贷模式在我国已发展多年,在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升金融机构信用评估及风控能力、填补金融供给空白、形成多层次的信贷体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助贷产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现实困境。当下尚未有专门法律对助贷行业予以规制,大量涌现的助贷机构资质不一,加剧市场竞争的同时缺乏有效监管,无论是助贷方的自身资质、从事的业务范围,或是业务开展行为的合规性,乃至于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都给助贷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不小的挑战。助贷行业乱象频发,正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亟待解决。
二、助贷业务开展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为还原助贷业务开展过程,以常州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一起助贷相关的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为例:李某需要一笔贷款资金,找到某贷款中介机构,杨某称自己有资源,可以帮助李某向银行机构申请到该笔贷款。杨某遂与李某签订《贷款中介服务合同》,约定杨某为李某办理贷款审批、放贷提供中介服务,只要李某获得贷款到账,即视为杨某中介成功,杨某中介成功的收取一定比例佣金。合同对中介报酬、中介费用、跳单的违约责任等作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杨某积极为李某贷款提供助贷服务。后市某银行向李某出具《个人客户授信结论单》,载明授信额度为121万元。杨某为李某还介绍案外人张某借款用于李某房押解押垫资等。后李某因不符合贷款条件,未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杨某遂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根据双方的申请及答辩,仲裁庭重点审查了中介合同效力、李某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及“跳单”行为等焦点问题。该案较为典型地展示了助贷的运作模式以及合同履行期间可能产生的争议。
在对由助贷引发的相关纠纷进行检索、梳理后,我们发现案件主体多为助贷机构与目标客户。接下来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就助贷业务开展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作例举分析。
(一)助贷方的资质要求问题
助贷方是否需要具备专门资质或许可备案,是委托方常用以抗辩合同无效、无需给付中介费的理由。2019年4月2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助贷机构加强业务规范和风险防控的提示》,文件中对助贷机构的持牌资质并未做要求。截至目前,我国对于助贷业务开展是否需获许可或经备案均无专门性规定,也未授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助贷机构实施许可或备案管理。从现有文件规制及司法案例看,助贷方仅为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送、初筛、贷后管理等辅助性服务的,无需取得特别资质,(2023)鲁16民终545号二审法院就认为“融中融公司只是对陈强的贷款提供辅助性的工作,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核准才能从事的行业”;但若助贷方参与放贷业务,则需接受准入管理。
(二)助贷中介合同效力、履行问题
助贷方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属于中介合同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了中介合同的权利义务,其中未就此类合同效力、主体资格、涉及行业领域作出专门性规定。实践中如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审理机构一般认定贷款中介合同有效。在确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争议多集中在委托方是否需给付报酬、约定的中介费是否过高、未中介成功时的必要费用、是否存在跳单行为等几个方面。
(三)助贷方不规范从业问题
2023年3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提出了多种不当金融中介行为。部分助贷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通过帮助借款人包装贷款资质、虚构贸易背景、提供受托支付渠道等手段骗取贷款,隐瞒收费或虚高收费标准获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模糊金融放贷边界,违规开展过桥资金业务,以助贷为名行放贷之实等。同时基于助贷的中介性质,助贷方掌握保管大量客户金融信息,操作不当极易侵犯个人信息权利。在(2017)渝05刑终1003号案件中,被告人购买并下载公民个人信息50000余条、利用信息提供贷款中介服务,其行为被认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个人信息罪。
三、针对助贷行业乱象的整改建议
结合上文,就助贷行业产生的常见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发布助贷中介合同示范文本
为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助贷产业健康发展,地方工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发布行业内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助贷方、借款人的权责义务,尤其是对实践中最易发生争议的“中介成功”这一核心条款给出明确、清晰的示范条款,有效指导合同双方的履约行为,从而避免报酬支付条件不明的情况发生。
(二)完善制度建设,细化分类管理
出台助贷行业专门性法律法规,明确助贷的相关概念、参与主体权责、监管范围等。针对助贷机构乱收费、收费高的问题,通过行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制定助贷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监管部门区分助贷方的业务背景、经营范围、合作模式,引导放贷机构结合实际对助贷方进行分类定级管理、备案。严格审查助贷方的业务范围,对未取得放贷业务资质的助贷机构或个人,严禁从事放贷业务,无担保资质的助贷机构不得提供兜底承诺或增信服务。
(三)规范放贷流程,加强信息保护
围绕放贷机构的风控指标,做好流程指导、信息监测、动态监管工作,将合作方式及各环节纳入整顿范围。在助贷方、资金方、借款方之间做好信息渠道建设,提高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保密程度,进一步落实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断直连工作。建设并利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地方银保监局与网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共享不法贷款中介信息。
(四)对助贷机构开展备案管理
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对助贷机构实施适时适度管理,推动行业协会出台助贷机构相关备案办法,对业务范围、准入要求、违规处理等环节予以明确和规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同时建立健全助贷业务参与主体的披露规则,以便及时监测预警,相关备案信息向社会公众公示,运用积分管理、建立黑名单等手段推动助贷产业合规发展。
常州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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