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我国,男女缔结婚约,一直有着男方给女方家庭彩礼钱的习俗。一方面男方对迎娶女方的意思表达,一方面也是对岳父母表达感激之情,但现实生活中,一旦婚姻缔结失败,彩礼的返还就成为男女双方乃至家庭争议的问题,今天,郧和律师就和您一起聊聊“彩礼那些事儿”。
一、彩礼的性质:以结婚为目的赠与
彩礼是我国历史悠久的民间习俗,法律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给付彩礼的行为应当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理由如下:
1.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不同于一般的礼节性赠与
根据民俗习惯,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已经明确。若不是为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较大的财物的。
所以,一旦发生婚约解除的情形,发生财物纠纷,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处理。当然,在男女恋爱期间,一方在日常相处中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予对方的数额较小的财物,不具有缔结婚约的目的,不属于彩礼范畴。
2.缔结婚姻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符合民法规定
当事人自愿赠与彩礼的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把缔结婚姻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从的实际情况看,彩礼的给付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是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两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因此,彩礼给付是附带条件的赠与。
二、彩礼的认定的三重标准
1、男女双方所在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的彩礼应当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我国地域辽阔,风俗习惯差异明显,甚至同一个县或县级市的不同乡镇之间就有不同的习俗,在婚约习俗方面更是差异显著。
郧和律师认为:
应当根据双方所在地的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的风俗习惯。如果一方按当地风俗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按习俗给付彩礼”。
2、财物的给付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物。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比较大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等。
基于此,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排除了一些特殊情形,不宜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3、给付财物的价值
一般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被认定为彩礼,如订婚时的钻戒、男方为女方购买的“五金”等。但是,男方在结婚前赠与的“过节礼”、价值较小的衣物或者饰品等,通常不认定为彩礼。
三、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第(一)和(二)种情形是指要么未结婚,要么结婚后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形相对比较容易判断。
第三种情形指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困难是指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
例如:为了给付彩礼欠债,家里一贫如洗,已经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甚至要靠救济吃低保,则属于绝对困难。
但是,给付彩礼之前,男方开的车是特斯拉,为了给付彩礼,卖了特斯拉改开五菱新能源,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活困难”。
司法实践中是对生活困难的认定,需要通过社会经验,了解男方的经济来源、收入水平、男方父母身体状况等情况,判断其家庭所处的生活水平。
注意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多地的司法实务意见指出,如果给付人在婚约、同居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导致婚姻解除或者离婚,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四、彩礼返回的数额问题
在一方当事人的诉求于法有据时,在认定彩礼的范围以后,就考虑彩礼返还的比例问题。在确定返还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情况、过错程度、财产数额大小、双方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
郧和律师依据司法案例和实务,梳理如下涉及返还数额的实务观点。
五、彩礼返还的主体
1.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则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如男方父母或近亲属)、实际收受人(如女方父母或近亲属)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则须根据个案情况而定。如接受彩礼方仅限于男女双方,则列接受彩礼的一方为被告即可;如果实际接受彩礼方是双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六、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
彩礼纠纷的当事人也需要注意,提请返还彩礼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彩礼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典》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双方没有结婚的,从向对方主张返还,对方拒绝返还时起计算,如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以赠送彩礼或者结婚之日起算。从起算之日起,三年内不行使权利的,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
七、郧和实务观点
法律对彩礼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不是法律在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
因此,我们认为,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我们依然呼吁广大青年和他们的家长们,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我们年青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
说说“彩礼”返还那些事儿
作者:赵丹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我国,男女缔结婚约,一直有着男方给女方家庭彩礼钱的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