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街杀人”该“偿命”么?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就在几天前,我家楼下的解放路步行街发生了一起凶案。持刀凶手追赶被害人,追上后用刀猛捅数刀,被害人当场死亡。

就在几天前,我家楼下的解放路步行街发生了一起凶案。持刀凶手追赶被害人,追上后用刀猛捅数刀,被害人当场死亡。
接下来,这个案件必将会启动司法程序,对于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将会成文新一轮的讨论热点话题。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对我们来说并不少见,对于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罚,由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废止至今,一直备受世人争议。
目前,我国仍适用死刑制度。但迫于国际的压力也好,对个人生命的关怀也好,对死刑滥用的畏惧也好,废止死刑的声音从来都没停过。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现行刑法修正案九,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再一次减少九个适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同时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毫无疑问,我国的死刑罪名会越来越少,核准死刑会越来越严。但对于废止死刑,我投反对票。
废止死刑的理由,我觉得有两点最值得探讨,一是死刑剥夺侵犯了犯人的生命权;二是出现误判不可挽回。
对于第一点,生命权的两个基本原则―生命至上和生命平等原则,意见比较统一。生命至上自不待言,生命平等也是必需,但这两个原则之间,也会出现矛盾。
举个例子,一名杀手准备枪杀一个在黑夜赶路的无辜妇女,而你恰好在那杀手后方。你能及时做的是:按一个开关,让一束激光杀死那个连环杀手,妇人于是得救;或者袖手旁观,任由那罪行累累的杀手行凶后逃之夭夭。在这种二者必居其一的情况下,你会怎么做?如果不必拘泥于生命权的基本原则,事情好办。绝大多数人会毫不犹豫选择按下开关。但是,如果考虑生命权的基本原则,麻烦就来了。因为,从“生命至上原则”出发,必须制止杀手剥夺无辜妇人的生命;但是,从“生命平等原则”出发,无辜的被害人与无恶不作的加害人之生命权是平等的,都应当得到保护。于是,按生命权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行动(按下开关);同样依照生命权的基本原则,我们又不能采取行动,于是陷入了困境。究竟谁该死啊?是那个可怜的无辜妇人吗?!看来现有的生命权理论不是那么靠得住。我们究竟应该先完善这靠不住的理论,还是强行用之救赎凶犯的生命?
对于第二点出现误判不可挽回,我也觉得这是一个让人无法反驳的理由——但是如果只是废除死刑,那么一个被枉法冤枉的人没被执行死刑而是终身监禁,又真正改善了多少呢?
死刑废除了,无论犯人做下什么恶事,都死不了。就算判个无期徒刑,也可以在监狱里安逸生活,甚至可以遥控指挥自己的公司。再加上减刑,很可能在十几年后,他们就可以大摇大摆地重回社会了。
针对这一点最应该呼吁的是如何减少出错率而不是从立法上废除死刑,在现有司法系统中很多人不专业,无法保证每个案件的程序正义的情况下,以为废除死刑就能解决这个问题,有因噎废食之嫌。
中国社会很复杂,有些地方远没有大城市那样文明开化,所以如果没有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威慑作用也许会有更多的悲剧。
我把死刑当成是对善良之人的最后保障,即使反对的都是善良之人。宜昌中院的诉讼大厅里挂着南宋著名司法官宋慈的一句话:狱事莫重于大辟(死刑),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提醒法官们,对死刑案件要慎之又慎,审之又审。我不赞同现在就废止死刑,但我希望终有一天,社会不再需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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