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江歌案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案情简述 江歌案发生在日本当地时间2016年11月3日,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闺蜜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
案情简述
江歌案发生在日本当地时间2016年11月3日,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闺蜜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
案件距今已一年时间,临近案件庭审,因江歌的妈妈与其闺蜜刘鑫的采访视频的公布,这一事件再度引起了巨大的关注。
事件的来龙去脉很多人或许听说过,在这里简单描述一下:
江歌与刘鑫同在日本留学,是十分要好的闺蜜,刘鑫因与男友陈世锋分手暂住江歌家中。
案件发生的那天,江歌接到了闺蜜刘鑫的求助电话,称自己被之前同居过的前男友陈世锋苦苦纠缠,让江歌接她。江歌接到刘鑫后一起回家,在回家的路上碰到了刘鑫的前男友陈世锋。
江歌让刘鑫先进屋,自己在门口外与陈世锋理论,并制止他进屋。然后,江歌在自家门口被陈世锋刺中数刀,刘鑫在门内安然无恙。
事发后,刘鑫回避江歌的母亲,江歌妈妈因此在网络上公布了刘鑫一家的信息,而后江歌的妈妈与刘鑫见面,并产生了视频。
(上述案情来源于网络新闻)
针对案件,许多读者提出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是否能引渡回国、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是否有用、闺蜜刘鑫是否构成犯罪等法律问题。

01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是否能引渡回国?

如本案陈世峰系网络上所称的中国山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之规定,根据现阶段所了解的案情,本案陈世峰所犯罪行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对该案有刑事管辖权。
另外,如陈世峰已加入或取得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陈世峰所犯罪行在日本属于应受法律处罚的重罪,且被害人江歌被害时具备中国国籍,属中国公民,同样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对该案也有刑事管辖权。
然而,对陈世峰的行为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处罚,前提系将陈世峰引渡回国。由于引渡主要是条约义务,在中日两国并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中日双方仅能通过充分利用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来实现引渡。而中日两国通过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引渡成功的案件少之又少(例如1989年根据《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引渡劫机的张振海回国)。因此,本案要将陈世峰引渡回国存在实际困难。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陈世峰如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后回国,我国司法机关仍可对其实施追诉权。
02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是否有用?

本案案件在日本审理,日本的法律体系虽然与我国不完全一致,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判例法系,都是以已有的法律规定或判例为基准,结合案件的法律事实得出判决,判决结果不被个人的意志或情绪所左右。
因此,一名称职的法官,不会因看到签名书而超越法律所允许的量刑范围作出判决,该签名活动对司法进程或司法结果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很低。
另外,有人认为联名活动是"践踏法律"的行为,是以“舆论干扰司法”。本律师认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如该联名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合法,更谈不上“践踏法律”。
03闺蜜刘鑫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即便刘鑫的确存在见死不救的事实,但由于刘鑫并没有施救的作为义务。因此,刘鑫对她上述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金额大小,还需要了解具体的案情和结合相关证据确定。
最后,静待江歌案12月的开庭审判。愿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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