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追小偷致死不应处罚”的“经验”仍是现行社会认知的反映或结果,侦查机关的处理试图挑战这种社会意识,颠覆社会人民群众的朴素价值观,从而导致了舆论的强烈反弹。
朴素价值观被挑战,舆论的反弹发人深省
(编者按:本文首发于《重庆律师》杂志2016年第6期,经授权后转载,略有修改。文章刊发时,案件仍在审理中。据人民网2017年3月10日最新报道,前不久,该案退回漳浦县公安局,并最终撤案。这个结果,让当事人松了一口气,也让我们围观者松了一口气,并且让法律和道义松了一口气)
数月前,一则“福建男子追小偷致其摔死”的新闻引发了热议。犯罪嫌疑人蓝某在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家中睡觉,发觉有人窃取其养殖的家禽,被发现的被害人陈某旋即向顶坛村白林社水泥路奔逃。蓝某随后追赶对陈某进行追捕。当时雨天路滑,蓝某追了一段后,伸手从后面抓扯住陈某的左手衣袖,陈某左手用力后甩挣脱蓝某,随即陈某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追小偷致其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任何问题都需要具体分析,因为笔者无法阅读案件的卷宗材料,故而在此仅进行法理上的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务操作中,该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构成本罪,需同时具备三大要素:一是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二是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三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抑或是故意的,但其并未预见到致使他人死亡的结果,是过失。这点系其与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明显区别。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如果小偷被追时,完全因为自身缘故发生意外死亡,追者显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是追者与小偷发生搏斗、抓扯,致使小偷死亡的,追者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这里进一步涉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甚至是假想防卫的问题,如果追者与小偷发生搏斗,小偷在搏斗中因自身原因死亡,如小偷自身有心脏病,突发脑溢血等,追者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小偷转身暴力袭击追者,双方发生搏斗,甚至使用凶器,追者在搏斗过程中将小偷致死,此时追者不承担法律责任,仍然构成正当防卫;如果小偷与追者搏斗,被追者打伤,小偷放弃抵抗,明显失去反抗能力,追者仍施加暴力,造成小偷死亡,此时构成防卫过当,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小偷没有明显的回击行为,追者误以为其进行暴力袭击,将小偷致死,此时追者可能构成假想防卫,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追者明显有伤害小偷的故意,明显超出防卫限度,则可能进一步构成其他犯罪。
追者追小偷致其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看是否能预料到小偷死亡的结果,如果男子预料到自己的追捕行为会造成小偷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或是疏忽大意而继续追捕,则该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小偷的死亡行为是根本就不能预料到的,则其死亡则属于意外事件。
该案件相关报道出来后,在社会舆论上几乎受到了一片倒的指责,主要是由于其颠覆了社会人民群众的朴素价值观。该案让人不禁联想起多年前的“彭宇案”。恐怕承办法官也始料未及“ 彭宇案”审判的影响力如此深远,后期由于各大新闻媒体的推波助澜,造成了一种该案应为我国后续一系列不敢扶老人的情况负责之势;现如今,新闻媒体又有将该案“打造”成为为我国人民群众不再敢于追赶小偷负责的案例之势。
其实,在一个司法判决没有判例效力的国家,一个并无示范效应的基层法院做出的彭宇案判决,怎么能承担得起如此沉重的“罪孽”?就新闻媒体本身的特点来说,选择特殊事件或一般事件进行报道,往往取决于其新闻价值,而往往概率越小越有新闻价值,亦即所谓“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但问题在于,公众不会因为一则人咬狗的新闻而相信这是一种常态,却会因为一则追小偷担刑责的新闻怀疑中国司法的正义、价值导向。这些问题的答案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值得司法界、新闻界和社会公众共同反思。现阶段,正是由于“追小偷致死不应处罚”的“经验”(法则)仍是(现行)社会认知的反映或结果,侦查机关的处理试图挑战这种社会意识,从而导致了舆论的强烈反弹。
追小偷致死=犯法?
作者:陈杰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由于“追小偷致死不应处罚”的“经验”仍是现行社会认知的反映或结果,侦查机关的处理试图挑战这种社会意识,颠覆社会人民群众的朴素价值观,从而导致了舆论的强烈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