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未买交强险出事,谁来赔偿?

来源:温宿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于为货车、轿车等大型车辆购买保险,对于摩托车、电动车等两轮代步车辆很少购买交强险和其他商业保险亦或者认为没有购买保险的必要。

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于为货车、轿车等大型车辆购买保险,对于摩托车、电动车等两轮代步车辆很少购买交强险和其他商业保险亦或者认为没有购买保险的必要。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摩托车发生道交事故产生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5月某日,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一岔路口时与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受伤。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经医院初步诊断,吴某身体多处不同程度骨折、头面部外伤。就赔偿问题吴某多次找刘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希望刘某向其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950元。经查,涉案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认定与处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涉案摩托车并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就是,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本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负担的赔偿义务,转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担,即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经温宿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吴某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合计86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首先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驾驶任何机动车均需履行谨慎驾驶的义务,摩托车也是机动车辆的一种,最高车速仍能高达百公里每小时,一旦上路即意味着一定的风险。购买保险也是为了避免自身损失扩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购买交强险即可要求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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