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法律规定浅谈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因笔者为一家环境工程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便与“海绵城市”结缘,在大环保时代,能为环境保护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深感欣慰,以下是这一年来笔者对海绵城市知识积累的一个总结。

因笔者为一家环境工程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便与“海绵城市”结缘,在大环保时代,能为环境保护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深感欣慰,以下是这一年来笔者对海绵城市知识积累的一个总结。
海绵城市的概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叫“海绵城市”。笔者简单理解,就是把我们的城市建设成为像海绵一样,下雨时能吸水,并能渗水、蓄水、净水,需要时将收集的水资源释放,加以利用。海绵城市建设可以有效的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抗涝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的将自然降水进行渗透、积存、净化并利用,从而促进生态的平衡和修复。所以,我们看到的道路渗水砖的铺设、绿地雨水收集系统,以及湿地公园都是海绵城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海绵城市”概念首次提出是在2012年4月的《2012低碳城市与区域发展科技论坛》上;到了2013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强调:“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4年12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中央对海绵城市的立法:
立法层面,有关于“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的描述文件有2015年3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2015年9月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直接提及“海绵城市”的行政法规是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文件规定了,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并以政府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的统筹、有序的建设。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文件还提出要完善金融支持,给予海绵城市建设相配套的金融政策。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均出台部委规章对海绵城市的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支持海绵城市的建设、试点。其中包括住建部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提出“渗、蓄、滞、净、用、排”的六字方针,从概念和技术方面进行普及和推广。
2016年《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等文件,都对海绵城市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17年5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编制的《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十三五”规划》,当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提到:建立排水防涝工程体系,破解城市看海难题;加快推荐海绵城市建设,实现城市建设模式转型。
2019年,住建部发布了有关“海绵城市”的国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有了第一个国家级的标准规范,为更好的建设及评价建立了详细的内容。
云南省海绵城市的立法:
云南省政府于2016年1月,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号,文件提出“十三五期间,各州、市要安排一个以上城市作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并按照要求申报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及时总结宣传、有效推开。”
随着上述文件的出台,因海绵城市急需落地实施,在云南省住建厅的组织下,云南省诸多设计单位通过调研、总结经验,共同编制了《云南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该文件在满足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气候情况等因素,明确了云南省内各层级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要求,对云南省内的海绵城市建设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昆明市海绵城市的立法:
2016年11月,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节水办、市住建局、市园林局联合发布了《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包括技术导则、设计指南、标准图集,让昆明市的海绵城市建设有了具体的技术依据。
2017年3月15日昆明市政府下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7〕29号,《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出台,使昆明市的海绵城市建设终于真正有法可依。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主要内容: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和晋宁区(东城和南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区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节水“三同时”原则进行建设,既有项目应有序进行提升改造。在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出具的海绵设施建设相关验收材料作为必要的申请材料,市规划审查合格后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房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
昆明的项目在实践中:建设单位要按照“三同时”制度开展海绵城市配套的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工作。首先需要编制节水措施方案,然后报审获得节水方案审查意见;其次需要根据审查意见,对再生水处理设施及雨水综合利用设施进行专项设计,编制再生水设施处理及回用设施以及雨水综合利用设施的专项设计方案及专项设计图纸,并召开专项方案审查会,通过评审后向主管单位提交备案,取得节水备案证。接着需要设计单位进行对节水设施、再生水处理及回用设施、海绵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进行施工,项目建设竣工后组织邀请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确保设计图纸所载的内容实施落地并投入运行,最终取得节水验收证明,才意味着“海绵城市”项目竣工验收。
总结:
值得高兴的是,各级政府均把海绵城市建设纳入了城市基础设施的重点,相应的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完善。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地面硬化、地下水超采等,改变了城市原地表生态环境,而城市内涝问题却屡见不鲜,笔者希望通过海绵城市的建设,将城市雨水有效就地消纳和吸收利用,让我们的环境更加的Q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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