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决定主要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了修改。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称新法),在“三块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规定。
“三块地”,总有一块与你相关!
下面,让我们睁大眼睛,先睹为快。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破除入市法律障碍
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是,改变了过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
新法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就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增加了三项创新性规定。
1.打开出口,准许非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取得
新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
2.打通流转环节,规定再次转让方式
新法规定,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3.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同价
新法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破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障碍,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
二、土地征收-保护农民利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征收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在修法过程中备受关注。本次修法坚持“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三条底线。保护农民朋友利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在农村土地征收方面,有三个“首次”。
1.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具体情形进行界定
宪法和原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特别是原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路径。本次修法采用了列举方式,对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明确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6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2.首次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来确定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修法改变了过去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首先,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
其次,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第三,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做两项加法,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社会保障费。这样,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3.首次设定征收公告、协商前置程序,增加听证程序
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次修法,将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增加对补偿方案的听证程序,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主要内容有:
(1)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事项至少公告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方面意见。
(2)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3)前置程序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土地征收。
三、宅基地-户有所居,自愿有偿腾退,下放审批权
在宅基地方面,新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和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规定,同时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
新法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新法同时明确,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当然,农民变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此外,新法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这些举措都将为农民利益提供更加充分的实实在在的保障。
【结语】
土生百物,地载万代。中国人有着深厚的土地情结。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事关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
70年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通过天翻地覆的土地改革,重铸了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千年梦想,为社中国会主义道路打下一个平等起点。
40年前,中国农民首创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旧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是第一次改革开放的核心举措。从此,开启了改革开放新征程。
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顺应了新时代需求,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总结吸收了试点经验,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成果推向全国,为城乡融合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中国农民有了全新、实在的获得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