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去世,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来源: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被执行人去世,执行案件将如何继续推进?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申请执行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被执行人去世,执行案件将如何继续推进?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申请执行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顺利执结一起被执行人“过世”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2年,当事人赵某与王某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将位于某小区的一处房屋租给王某。合同到期后,王某表示想要继续租赁该房屋,双方便签署了新的租赁协议。由于王某始终未按约定给付房租,赵某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给付拖欠的房屋租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房屋租赁费3.6万元。
因王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赵某于2024年7月向宽城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办案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王某名下存在可供执行财产,更在此期间得知王某因病过世的消息,执行一时间陷入停滞。面对这种情况,赵某忧心忡忡,担心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针对这种情况,办案法官一方面告知赵某,虽然被执行人去世,但并不是“人死债消”,可以继续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执行其遗产。如果子女继承其遗产后,应该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也可依法追加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另一方面继续查找被执行是否有到期债权等财产线索。
最终办案法官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共有五位继承人,并且在多个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王某生前对他人享有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得知后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法官,询问能否直接执行王某的继承人的财产,办案法官告知其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将王某的五位继承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赵某随即向宽城法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某的异议申请,并召开听证会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释法明理,五位继承人也清楚自己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当庭与申请执行人赵某达成和解,并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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