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喝的那杯是“真”的吗?

来源: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网红奶茶花1个亿打假”的话题冲上热搜,据央视财经报道,该正规茶饮品牌的负责人表示,最夸张时全国只有114家直营店,假店却有7000多家。自己喝的那杯到底是不是“真”的,引起众多消费者疑惑。

近日“网红奶茶花1个亿打假”的话题冲上热搜,据央视财经报道,该正规茶饮品牌的负责人表示,最夸张时全国只有114家直营店,假店却有7000多家。自己喝的那杯到底是不是“真”的,引起众多消费者疑惑。下面的案例,或许能帮助我们了解其中的原因。
-基本案情-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茂庭公司)诉称:邱茂庭公司经营的“鹿角巷”品牌是国际知名连锁创意饮品品牌。邱茂庭公司经“鹿角巷”品牌创始人邱茂庭的许可,有权排他使用授权人邱茂庭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国作登字-2018-F-00563945号鹿角巷之美学循环图、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号鹿角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3号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等作品,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邱茂庭公司经营的“鹿角巷”品牌,自2013年在中国台湾设立第一家门店以来,先后进驻加拿大、马来西亚、日本等国,在海内外均取得较大影响,其中由邱茂庭公司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实际经营及管理的线下实体门店数量近百家,覆盖中国46个城市。邱茂庭公司推出的名称为“黑糖鹿丸鲜奶”“北极光”“晨曦”等新式饮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传播,深受消费者喜爱。广州鹿角巷公司未经邱茂庭公司及邱茂庭许可,在其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邱茂庭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系列作品,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广州鹿角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页面上使用的邱茂庭公司特有的包装、装潢、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并以“鹿角巷”名义对外宣传其为“鹿角巷”品牌的加盟商,利用互联网收集有意加盟邱茂庭公司“鹿角巷”品牌的商家,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邱茂庭公司特诉至法院,诉请如下:1.判令广州鹿角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邱茂庭公司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广州鹿角巷公司赔偿邱茂庭公司的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邱茂庭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判令广州鹿角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被告广州鹿角巷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鹿角巷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广州鹿角巷公司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关于著作权: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认定邱茂庭为涉案作品《鹿角港》的著作权人,据其出具的授权证明书,邱茂庭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著作权排他许可使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维权诉讼并获得赔偿等,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鉴于邱茂庭公司对涉案作品通过互联网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广州鹿角巷公司在招商加盟过程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与涉案作品《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相比对构成实质性相似,广州鹿角巷公司在对外发布的《声明公告》中使用涉案作品,侵害涉案作品《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的复制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正当竞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邱茂庭公司加盟店铺分布于全国20个省市,另在、澳洲、法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共开设有139家店铺,分布区域较广,店铺数量较多;且其对“鹿角巷餐饮服务”进行了持续的宣传。使得消费者通过“鹿角巷”名称,对邱茂庭公司提供的奶茶饮品服务进行识别,从而使“鹿角巷”在奶茶饮品行业具备区别来源的功能,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经比对,广州鹿角巷公司在微博名称中使用“鹿角巷大陆运营中心”,在官网名称中使用“鹿角巷官网”,在微博与官网中大量描述使用“鹿角巷”,属于突出使用“鹿角巷”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邱茂庭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鹿角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邱茂庭公司微博的突出位置展示有“黑糖鹿丸鲜奶”“北极光”“晨曦”三款商品,并多次发布博文介绍“黑糖鹿丸鲜奶”商品;结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上述三款商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经比对,广州鹿角巷公司在其微博、官网页面中多次使用“黑糖鹿丸鲜奶”“北极光”“晨曦”,与邱茂庭公司主张权利的商品名称均相同,属于擅自使用邱茂庭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经比对,广州鹿角巷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所发布的博文内容所使用的照片与宣传文案,与邱茂庭公司微博博文中的照片、宣传文案基本一致,且邱茂庭公司微博博文的发布时间均早于广州鹿角巷公司的相应博文发布时间。双方均系奶茶饮品服务提供者,并均进行招商加盟。对于普通消费者及意欲加盟的经营者来说,在购买奶茶饮品或意欲加盟时需要进行一定的了解、考察,广州鹿角巷公司在微博等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上述照片、宣传文案等材料,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和作用,会引人误认为其与邱茂庭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混淆行为。
-判决结果-
广州鹿角巷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00元。案件来源:(2019)粤0115民初3690号
-法律评论-
本案事实关系清楚,但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值得仔细讨论。首先本案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鹿角巷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部分第三条规定的“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确定的并列案由的案件。
从本案判决书说理部分中可以看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从而产生混淆,一个行为同时涉及两类民事法律关系,既属于著作权侵权又属于不正当竞争侵权,这种情况下不能按照两种法律关系分别确定赔偿数额累计相加,应当选择一项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呈诉于《著作权法》修订之前,依照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3种方式,即: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数额、以及法院酌定。其中法院酌定的范围是50万以内。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列明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恰好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法院酌定赔偿的最高数额,笔者揣测这可能是在难以证明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采用第三种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在本案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50万的赔偿数额,极有可能被法院支持,较为稳妥。根据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目前法院法院已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500万元内进行判定。
除著作权侵权外,本案还涉及不正当竞争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对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也给出了计算方式,和《著作权法》的规定类似,即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由人民法院在500万元以内进行裁量。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酌定赔偿数额统一为最高500万元,但在当时两者确定的数额不一致的前提下如何进行取舍可能存在不同的考虑。
依照判决书提供的信息笔者猜测,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未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最高500万元的酌定赔偿数额或依照实际损失主张赔偿可能是基于其商业考量;首先原告未采用第一种计算方式即侵权损失,是因为采用该种计算方式需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的单位利润,可能会泄露商业秘密。未采用第二种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可能是因为被告销售盈利的相关证据难以掌握,或者侵权行为与侵权获利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未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500万元酌定数额,可能是基于其经营决策,希望判决生效后被告能配合进行相关工作。
从判决书中提供的信息还能发现,被告在原告注册“鹿角巷”商标之前已经注册了该商标,故原告向其提起的是著作权侵权而非商标侵权诉讼。笔者认为设置商标的本意是为了增加产品的辨识度,从而使消费者识别产品的来源,通过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不断累计品牌效应,增加企业价值。但目前一些机构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抢注商标的现象不断发生,前段时间就曾出现“抢注”谷爱凌等冬奥健儿商标的事件。商标虽然是企业经营的重要资源,但商标注册时间跨度较长,受到类别限制,存在被其他主体恶意注册的风险,而著作权在作品完成之后就自动享有,且不分类别,能更好的维护企业权利。若条件允许,建议企业做两手准备,在申请商标的同时,别忘了著作权这个保护途径。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能单独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享有著作权以作品具有独创性为前提,在证明享有著作权时,还需提供创作草稿等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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