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美国国旗——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星条旗是美国的国旗,寄托着美利坚民众对国家与民族无尽的爱与追思。热爱美国的人视星条旗为神圣的象征,对美国不满的人则以焚烧星条旗为快。
1984年、共和党在德克萨斯州推选里根为候选人,谋求总统连任。里根在其第一个任期内,施行“杀贫济富”的政策,引起国内左派的不满。于是,左派的代表人物约翰逊率领众人游行,呼吁反对共和党、反对里根。
他们经过一家银行时,有人将一面国旗拔下给约翰逊。当他们来到市政厅时,约翰逊将煤油倒在这面国旗上,其同伴则用打火机将其点燃。除了旁观者沃克目睹了这一切,一位便衣警察也看到了焚烧国旗的整个过程。警察将约翰逊逮捕,检察官以亵渎罪起诉约翰逊。
当时,包括德克萨斯在内的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亵渎“庄严的东西”。沃克等目击者控诉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感情。法院很快做出判决,约翰逊被判有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约翰逊不服,上诉至州的刑事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约翰逊的所作所为乃是一种“象征性的言论”,因此,应该受到刑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保护条款的保护。此后,上诉法院推翻了约翰逊的定罪。不过,由于此事事关重大,上诉法院要求最高法院审查州法是否合乎宪法。
最高法院内部关于此案的看法出现了分裂,最终以5:4的票数通过了维持州刑事上诉法院原判的决定。在此次判决中,布伦南法官区分了“言论”与“行为”之间的不同。约翰逊的亵渎虽然也是一种行为,却是一种表达行为,它“带有足够的交流成分而成为宪法第1条和14条修正案的保护对象。”
四叔公评论
在美国焚烧国旗没有问题,在中国焚烧美国国旗也没有问题——但是在中国焚烧中国国旗就有问题了,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焚烧国旗的行为会被行政处罚。如果焚烧本身直接导致了社会性群体事件,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
无论在哪个国家,国旗都是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标志。最高法院判决各州护旗的法律因为违法宪法而无效后,引起了国内爱国主义者的愤怒。国会两院迅速通过相关文件,谴责最高院的判决。最高院一时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不过,由于推翻最高院的判决需要修改宪法。而在美国,修改宪法的程序与要求都非常严格,美国至今也未能推翻最高院焚烧国旗案的判决。美国的司法独立,与其说是民主的胜利,不如说是理智的胜利。而所谓的理智,在美国当前的语境中,是由精英定义的,不过,特朗普的上台,意味着精英主义在美国的衰落。
新闻自由——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美国人向来重视新闻自由,将新闻权誉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当新闻权运行造成不良后果时,美国人也会谨慎考虑,避免损害新闻自由。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黑人运动风起云涌。他们的领袖马丁·路德·金等人购买了《纽约时报》的一整个篇幅,刊登了一则名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的政治宣传广告。其中,特别谴责了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
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萨利文是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负责当地的警察局。他认为《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了诽谤罪,要求后者赔偿名誉损失费。蒙哥马利地方陪审团据此判决《纽约时报》应付50万元名誉损失费。《纽约时报》不服,上诉自州最高法院。
州最高法院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布伦南法官在判决中认为,“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处诽谤罪….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
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9比0的票数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根据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的判例,政府官员不仅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的报道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真正的恶意,这实际上使政府官员几乎无法打赢这种诽谤官司。
四叔公评论
本案很自然让人想起中国与美国官场的两个现状,中国常常因为贪官的问题搞得民不聊生,而美国常常因为言论过于自由而使得政府工作者官不聊生。官不聊生自然侵害了政府官员的合法权益——他们无法像一般人一样主张名誉权,向媒体提起诉讼极少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不过,两害相权取其轻,这又似乎是维护新闻自由不得不作出的牺牲。
沉默权——米拉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
“米兰达告诫”在法学界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它所获得的赞誉与遭受的批评至今不绝。
1963年,米拉达因涉嫌犯罪被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对他进行了审讯。在审讯前,警方没有告诉米拉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经过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全招了,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字。
根据米兰达的证词和相关证据,州地方法院判决米兰达有罪。在两位著名刑事律师的帮助下,米兰达将此案逐级上诉至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不自证其罪)不仅适用于正式法庭审判,而且同样适用于法庭以外的任何程序和场合。由于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诉他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
持反对意见的哈兰大法官则认为,“人人皆知,如果没有嫌疑犯口供,有些案件很可能永远无法破案,数量众多的专家作证表明,警方提审案犯,获取口供,对于控制犯罪非常重要。”
不管如何,联邦最高法院的“米兰达训诫”有效抑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制衡机制,美国各州和地方警方执法犯法、滥用权利已成为屡禁不改的恶习。对最高法院而言,施行“米兰达告诫”是迫不得已,只有严格限制警方的权力,程序性地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犯的基本权利,才有可能彻底杜绝警方屡教不改的严重违法行为。
四叔公评论
中国没有沉默权制度,反倒是有“抗拒从严,坦白从轻”。当然,中国的法律也禁止刑讯逼供,这被学界称为“默示的沉默权”。沉默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直到近现代的美国才发展成为一项有全球影响力的制度。这其中除了人权意识的提高,还有科技水平提高的极大功劳。沉默权制度建立后,美国警方逐渐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转移到刑事勘察和以高科技手段收集罪证之上,不但促进了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文明化,并且大大减轻了警方的工作负担。
事到如今,美国警方已成为施行“米兰达告诫”的实际拥护者。这对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无疑具有重大的启示。
《影响美国宪政历程的25个司法大案》(一)
作者:法纳刑辩来源:法纳刑辩

焚烧美国国旗——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星条旗是美国的国旗,寄托着美利坚民众对国家与民族无尽的爱与追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