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后,全国上下正式开启为期三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其中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整治金融乱像的“套路贷”是整治工作的重点之一。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罪名,其实质是一系列以民间借贷为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立债权、强行勒索等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通俗称谓。
套路贷是由民间借贷不断演化而来,直至突破法律的界限,逐步演化为不以依托本金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取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高利贷与“套路贷”有下列主要的区别:
一、目的不同
高利贷是以本金生息,希望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归还本金,目的是获取利息回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产。
二、侵害客体不同
高利贷主要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套路贷”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还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并且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司法公正。
三、手段不同
1.虚增债务:高利贷除本金外虚增的债务一般以双方约定的利息的名义设定。“套路贷”虚增的债务往往不存在于协议约定中,单方面巧立名目如担保金、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等,混淆在出借本金中,造成高于所借款1倍甚至数倍的虚高债务。
2.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高利贷本金和利息及利息支付的时间事前约定,按约定付息还本。“套路贷”在借贷协商约定中往往将虚增借款以本金的名义写入协议,仅口头告知如正常还款不必归还虚增部分,欺诈借贷人使借款人主观上产生对虚增部分不必归还的认识。
3.制造资金流水:高利贷的本金流水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套路贷”因存在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为掩盖其非法目的,利用借贷人被骗产生的虚增部分不必归还的认识或胁迫威胁借贷人,唆使其配合制造远高于借贷资金的资金流水。
4.肆意认定违约:高利贷借贷双方事前约定违约形式和违约责任,不存在故意制造违约情形或者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责任。“套路贷”的出借人为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往往借口违约肆意虚增款项,因此多采用主动失踪、失联,制造意外事故拖延等方式欺骗借贷人制造违约,或肆意订立更改违约条件,迫使借贷人不得不违约。
5.转单平账:高利贷也存在转单平账的情况,高利贷的转单平账不产生实付本金和约定利息之外的项目。而“套路贷”一般使用转单平账作为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通过欺骗或者胁迫、使用暴力等手段,使借贷人无意识或者被迫接受苛刻的转单平账条件,虚增项目和债务,借贷人往往在几次转单平账后产生的债务高出自己所得本金的几十倍几百倍。
6.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的借据、收条、合同往往包含通过非法手段制造的虚增债务,目的在于占有他人合法财产,因此“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和“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虚增债务是犯罪所得应当没收,均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和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实践中,“套路贷”涉及一系列罪名,常见的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一般对犯罪所得的金额以被害人失去财产的价值来认定,对“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均纳入犯罪数额来认定,本金产生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也计入犯罪数额。可见,“套路贷”属于近期打击的重要犯罪活动,个人在实施民间借贷活动时应谨慎,避免相应刑事法律风险。
“套路贷”VS高利贷
作者:卢娉婷来源:智仁律师

自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后,全国上下正式开启为期三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其中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整治金融乱像的“套路贷”是整治工作的重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