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落锤跨国电站设备纠纷,虹桥正瀚助客户避免约2.5亿索赔!

来源:虹桥正瀚律师

文章摘要
近日,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国际大宗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上海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某央企工程公司关于某海外电站停机事故约2.5亿元及利息的索赔请求。

近日,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国际大宗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上海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某央企工程公司关于某海外电站停机事故约2.5亿元及利息的索赔请求。本案历经境外仲裁、国内一审、二审等多重程序,历时8年,法律关系复杂、技术争议专业性强。
案件背景:一场源于境外电站事故的“次生”诉讼
2008年,客户与某央企工程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为其作为EPC总承包商的西亚地区某电站工程项目(下称“案涉电站”)提供汽轮机、发电机等核心设备。
电站投运后先后发生两次重大故障停机,业主发生了设备检修、停机停发等各项损失。
案涉电站业主随后依据其与某央企工程公司签订的EPC总包合同,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在瑞士提起仲裁,主张某央企工程公司违约。最终,ICC仲裁庭裁决某央企工程公司败诉并向业主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某央企工程公司承担赔偿后,认为该等停机事故系因客户供应的设备引发,故以ICC仲裁裁决及案涉《采购合同》为基础,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系我方客户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未尽合同义务导致了停机事故,要求我方客户赔偿其向案涉电站业主支付的全部赔偿及利息。
一场涉及境外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效力、事故技术原因分析、设备质量、合同义务、责任界定、损失承担等多角度的复杂诉讼由此展开。
案件难点:交织的法律与技术困境
本案争议焦点繁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技术问题专业性和挑战性极强:
1.境外仲裁结果的心证影响
ICC仲裁裁决虽不直接约束本案,但其认为某央企工程公司未按约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电站及设备设计未考虑电站运行环境等的认定,无疑给某央企工程公司的国内索赔提供了“弹药”,也极易对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不利影响。
即需要尊重境外裁决的认定,又要将其对某央企工程公司的违约行为认定与本案中我方客户行为是否违约的认定剥离开来,在案涉《采购合同》框架下还原事实与责任逻辑。
2.事故原因的技术性分析
导致设备需停机检修的故障,从技术上究竟是何原因引起?作为设备供应商,我方客户是否有义务预见并防范此种诱因?合同条款中对设备供应商考虑“运行条件”的边界如何界定?
本案中,需要在境外仲裁裁决对技术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理清其缺失的技术细节,并进一步提供技术专家的意见协助法庭查清技术诱因。
承办亮点:精准抗辩,避免数亿元损失
1.解读境外裁决,避免不利影响
一方面,我们通过援引我国法律,申明境外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不属于我国法律下的免证事实,原告不得直接以仲裁裁决作为孤证证明相关事实,避免境外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实认定对本案产生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对境外裁决文书体现的程序进行分析,指出某央企工程公司在仲裁应诉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策略错误,例如针对技术问题甚至没有提供专家证人,导致仲裁庭直接以案涉电站业主提供的专家报告为准,此外,对于境外仲裁裁决中认定设备的质量本身没有问题等有利事实,则主张该证据由原告提交,故属于原告该事实的自认,应当予以认定。
2.深挖合同、借助技术专家,厘清义务边界
承办团队紧扣《采购合同》文本,深入研读合同及技术协议书,明确指出《采购合同》对设备供应商的义务要求与《EPC总包合同》对某央企工程公司作为EPC总包方的义务要求存在本质区别。
《EPC总包合同》中,某央企工程公司对电站周边自然和工业环境的勘察义务,在电站设计上,对发电机运行存在潜在影响的钢厂大功率电弧炉的考虑义务等,不能强加于设备供应商。
在此基础上,针对原告主张在实操中设备供应商应当在设备生产设计时考虑相关诱因,根据承办团队建议,客户聘请发电机行业顶尖技术专家,从国家标准变化、技术可行性等诸多维度,论证设备供应商不负有该项义务,实际上亦无法通过设备设计避免该类诱因的影响。承办团队通过出色的庭审技巧,以“平实”的语言向法庭介绍该等专业性极强的技术问题。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虹桥正瀚的观点,驳回了某央企工程公司有关该等停机事故的高额索赔请求,为客户避免了数亿元的经济损失。
该案的承办,充分体现了虹桥正瀚在涉外商业争议、涉专业技术争议处理方面的核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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