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经过筛选,挑选出涉及网络购物、旅游纠纷、经营场所安全管理、霸王条款等十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近期将在微信公众平台逐一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借鉴,同时在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李先生一行9人到某餐厅聚餐,结账后发现账单中包含了其自带的两瓶白酒服务费200元,遂要求餐厅返还。餐厅认为,酒水单中已经明确写明自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收费标准,拒绝返还。2015年12月,双方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结果
裁决餐厅返还李先生酒水开瓶服务费2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餐厅虽然在酒水单中列明了自带酒水的服务费收取标准,但该做法属于餐厅为了追求酒水暴利,采用店堂告示形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其内容是无效的。
哈仲提示
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发布的“禁止自带酒水”、“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等规定均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也应当引以为戒,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霸王条款属无效 开瓶费用应退还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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