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在经办多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对于涉嫌的受贿罪常有辩解,认为其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但是并未帮助他人谋取利益,认为自己是正常履职,即使他人不给他财物,其依然会履行相关职务行为。正常履职下“收钱”难道就不构成受贿罪吗?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因此,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利用职务上便利外,还应具有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理解起来容易,很多当事人困惑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也是很多人辩解认为自己是正常履职并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
2016年0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理解为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受贿罪不同于行贿罪,行贿罪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罪则不同,“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履行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可以是违背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后即使正常履职,也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收钱后没有违规办事依然构成受贿罪。如果在收钱后出现了不正确履职问题,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
因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切勿侥幸认为只要是正常履行职务,收受他人财物就不构成受贿罪。
正常履职下“收钱”就不构成受贿?
作者:宋国康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近期,笔者在经办多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对于涉嫌的受贿罪常有辩解,认为其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但是并未帮助他人谋取利益,认为自己是正常履职,即使他人不给他财物,其依然会履行相关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