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意思是一种不让秘密泄露,保守事物的秘密的行为。
从儿童到成年人都有秘密也都有保守秘密的意思表示,如此宽泛的界定真是既简单又复杂,当然,我们将考虑的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有义务,就有对应的权利,在民、商事活动中,涉保密的约定事项经常出现,有法定的、也有约定的,是在我们社会生活的不同层面表现出来。
在各层面,对保密义务多有规定。
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在最高层面对全体公民提出保守国家秘密的框架要求,是指引性的、概括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从特别法的角度详列了具体保密要求,其对我国最重要的秘密事项进行了要求。是首要的、必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其对庞杂的民事活动中平等主体间各种民事活动的保密事项进行了关注,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国家对律师职业专门立法,并对有关保密事项进行规定,是因律师执业涉及的面很广,对国家、商业、个人的秘密多有接触,为了有效保护各方的利益,而对该职业特别予以关注。
律师的保密义务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律义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4年6月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本法所称管理人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组织、机构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以上的规定表明管理人的职责重大,人民法院将一个困境中的企业交于管理人管理并争取付出最大努力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其中管理人接触到该企业、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如果管理人对此事项不能保密,将对各方的利益造成冲击,必违背设立管理人制度来保护有关各方利益的立法目的,这其实是对管理人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基本要求。
管理人的保密义务
作者:朱杰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保密,意思是一种不让秘密泄露,保守事物的秘密的行为。 从儿童到成年人都有秘密也都有保守秘密的意思表示,如此宽泛的界定真是既简单又复杂,当然,我们将考虑的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