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工程风险防控措施36点(第七点)

来源:安理律师

文章摘要
引言:在本期《挖掘》栏目中,针对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泽贤律师归纳出的政府投资工程风险点,我们将集中介绍第七点,即有关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防控问题。

引言:在本期《挖掘》栏目中,针对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泽贤律师归纳出的政府投资工程风险点,我们将集中介绍第七点,即有关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防控问题。
一、每一份合同订立是否需要招标,要清清楚楚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政府投资工程需要进行招标的标准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采购、服务都需要招标;
(二)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因此,在政府投资工程中,对每一个合作单位的选定是否需要招标,一定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依法需要招标而未招标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风险都可能存在。
二、招标方式
(一)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
1、判断标准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招标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如不具有上述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实践中,判断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需要依据以下标准: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一般来说,在递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就要对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做出选择和申请。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中,对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是有规定的,要按照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执行。
2、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招标代理机构要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分为甲、乙两级。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在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要注意招标、投标的两个强制时限
(一)招标文件需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投标
(一)要行使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权利。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三)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四)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五、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注意事项:
1、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3、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建议全程录像备用),并存档备查。
(二)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
1、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
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询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1)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2)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五)评标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确定中标人时限和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七)确定中标人后向建设部门的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合同的签署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八、应当重新招标的两种情形
(一)投标人少于法定人数。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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