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连续流拍两次!原因竟都是因为他?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司法拍卖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财产处置方式,既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司法执行的效率和公信力,也为竞买人提供了以较低成本获取优质资产的机会,是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房产的主要选择。

司法拍卖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财产处置方式,既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司法执行的效率和公信力,也为竞买人提供了以较低成本获取优质资产的机会,是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房产的主要选择。但是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出现故意扰乱拍卖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被惩戒。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处置了一起被执行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企图拖延涉案房产拍卖的执行案件。
这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蒋某与苏州某银行达成调解,确认蒋某结欠银行本金及利息400万余元,如未履行,银行有权对蒋某名下吴江区某房产行使抵押权。
因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某银行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蒋某未履行。
2024年7月,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蒋某名下位于吴江区的房产,并于同年11月公开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中,经60次出价,买受人小胡以308万余元竞买成功。但小胡未按期缴纳尾款,法院依法确认小胡悔拍,其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标的重新拍卖且小胡不得参与竞买。
2025年1月,法院重新组织拍卖,经79次出价,老胡以343万余元竞买成功。二次拍卖成交后,老胡也未按期缴纳尾款。
在核查买受人身份信息时,法官发现两次拍卖买受人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一模一样,当即传唤老胡前往法院接受询问,没想到来的却是小胡。小胡称第二次竞拍人老胡是自己的父亲,其父亲已授权其全权处理此事。小胡表示,这次竞拍还是无法补足尾款,愿意接受悔拍处理,二次拍卖预交的保证金由法院依法处理。
小胡虽称自己两次参拍均是为了购买法拍房,但其面对两次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直接法律后果,表现得异常轻松,这引起了法官的怀疑。在接受法官询问时,小胡起初坚称自己与被执行人蒋某素不相识,是看到法院的法拍房价格低存了“捡漏”心理才参与竞拍。在法官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后,小胡终于承认自己与蒋某是多年的好朋友,两人事先沟通,蒋某支付主要参拍保证金,小胡参加竞拍,以此拖延阻碍法院拍卖蒋某名下房产。
次日,执行法官约谈被执行人蒋某,蒋某也承认了自己与小胡相互串通妨碍司法拍卖的事实。
虽然蒋某、小胡均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写下了悔过书。但是鉴于两人恶意串通,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妨害执行公务,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法院决定对蒋某、小胡分别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两次悔拍保证金法院依法不予退还。
2025年3月,法院第三次重新组织拍卖,经38次出价,该房产终以357万余元竞拍成功,买受人按期支付了尾款。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某银行及其余债权人债权均得到全部清偿。
法官提醒
网络司法拍卖是严肃的司法行为,参与司法拍卖需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充分了解流程、做好准备工作,谨慎操作。在竞拍过程中,恶意“搅局”的行为既有失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司法秩序,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会因为其自身的悔拍行为不予退还,竞买人还要承担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补足义务。
本案中,被执行人与悔拍买受人在明知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恶意串通,扰乱网络拍卖秩序,妨碍法院正常公务行为,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对于两次悔拍保证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后,余款不予退还。
被执行人应当正视债务问题,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解决问题,企图通过投机取巧阻碍执行,既无法真正解决矛盾,还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 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 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 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 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悔拍保证金的处理】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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