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需担责!

来源:溧阳法苑

文章摘要
网络发言可以随便发吗?朋友圈不当发布引纠纷 当下,微信朋友圈已成为人们分享生活、表达观点的重要网络空间。然而,随着社交平台的广泛使用,因发布不当信息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网络发言可以随便发吗?朋友圈不当发布引纠纷
当下,微信朋友圈已成为人们分享生活、表达观点的重要网络空间。然而,随着社交平台的广泛使用,因发布不当信息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一些人在网络社交中忽视法律边界,随意发布他人个人信息或侮辱诽谤内容,殊不知这些行为已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下面这起案例,就为我们敲响了网络空间守法的警钟。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因前期购车事宜产生纠纷。2025年3月,被告在未获得原告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及人像照片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且配以“诈骗”等表述,后又再次在朋友圈发布原告相关身份信息内容,并使用带有侮辱人格的词句及照片作为配文。原告认为,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不当发布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及隐私权遭受双重侵害,已造成一定精神损害及工作生活困扰,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双方纠纷源于前期购车矛盾,且通过调解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积怨,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向被告阐明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未经许可公开他人身份信息等属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而“诈骗”等表述及侮辱性词句若缺乏事实依据,则可能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官也向原告了解其具体的损失情况及诉求。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和沟通协调,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对原告表达了歉意,并承诺将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并向原告支付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的行为同样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网民,在使用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时,应注意规范自身言行。对于他人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公开、传播;在发表言论时,要以事实为依据,避免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以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若遇到他人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采取过激行为,以免引发新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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