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期间买房但结婚不成,房子相关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王某、姚某曾系恋爱关系。王某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购房资格。

王某、姚某曾系恋爱关系。王某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购房资格。2012年6月(恋爱期间),姚某与案外人卖方及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姚某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380万元、居间费4.3万元、各种税费共计20.2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支付居间费4.3万元,并向卖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款定金20万元。2012年6月27日,姚某银行借记卡收到了两笔汇款,金额为100万元和150万元(此笔款项为王某之父王某某汇来的房款)。2012年6月28日,姚某向卖方账户支付购房款2297500元,其余款项20.25万元用于支付各项税费。2012年6月30日,王某转账向卖方支付购房款197310元。2012年7月2日,姚某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同日,涉案房屋登记在姚某名下。
总的而言,王某在本次购房行为中,支付了269.481万元。姚某支付了100万元。
2018年,按照毛坯房标准评估,案涉房屋价值为1016.13万元。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一审、二审判决认为,姚某应返还王某购房出资款及相应的增值收益共计506.93万元。再审判决认为,姚某仅需返还350万元。
本案是经典的婚约财产纠纷,即王某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姚某大额购房款,现双方结婚不成,王某向姚某主张追回的纠纷。
一、双方都主张要房子的情况下,如何分配?
鉴于王某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购房资格,且房屋登记在姚某名下,故王某主张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未能获得支持。
二、获得房屋的一方,是否需要向另一方返还购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一方因此给付的财物,接受方予以返还,符合习惯做法。因此,王某支付的全部房款,姚某应返还。
三、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配?
目前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本案中,法院依据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返还的数额。简而言之,不能与投资增值直接挂钩,增值部分如何分配,由法院自由裁量。
四、律师建议
为了结婚、置业所需的花费,对于我们而言,可能是父母以及本人的全部积蓄。如男女双方有书面约定,对结婚不成的后果进行了明确,则可以明显降低此类风险。同时,为避免父母或者本人支付款项的性质不明,转款时应进行相应的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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