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遇害案择期开庭,精神病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4年6月9日,成都市中航城小区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命案:27岁海归女子王某雅在家门口遭同小区住户梁某某持刀捅刺十刀,因左肺破裂急性失血身亡。

2024年6月9日,成都市中航城小区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命案:27岁海归女子王某雅在家门口遭同小区住户梁某某持刀捅刺十刀,因左肺破裂急性失血身亡。梁某某被司法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时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本案于2025年5月27日开庭审理,因双方申请证人出庭及证据质证,法院宣布择日宣判。被害人母亲王女士坚持要求“凶手死刑”,并携带女儿照片出庭,誓言“让女儿见证公道”。
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仅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才不负刑事责任,而“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行为人仍应承担与其认知能力相匹配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部分责任能力者被判实刑的案例屡见不鲜——如2018年上海某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案,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有三个关键争议点: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否客观?
精神鉴定需结合案发时行为细节(如是否预谋、是否逃避侦查)综合判断。本案中“捅刺十刀”的极端暴力性,可能反映行为人存在实质辨认能力。
“部分责任”如何量化刑罚?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对于限制责任能力者,可减少基准刑的20%、30%、40%,但暴力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的,从宽幅度应从严把控。再者说,弱者从来不是犯罪的保护伞。如果精神病人犯罪要由社会来承受,全中国有精神问题的人多了去了,是不是都可以“合法杀人”了?
民事赔偿能否弥补制度缺憾?
即便被告人被强制医疗,被害人家属仍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权益。
本案从公众角度发出质疑:若“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成为轻判依据,是否变相纵容暴力犯罪?虽然我们理解精神障碍者家庭的困境,但司法绝不能因同情加害者而二次伤害受害人。精神疾病并不是逃避刑事责任的“万能钥匙”,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于法来说,犯罪就要受到惩罚;于理来说,杀人偿命。这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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