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那点儿事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自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成了热搜词汇,长长短短的经

自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成了热搜词汇,长长短短的经验分享火遍朋友圈,各种分析点评让人眼花缭乱,但是从申请机构角度分享的较少。鉴于此,加上日前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均通过了协会的审核,且其中既包括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也包括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变更事项中又涉及了协会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几乎所有事项即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方便各申请机构顺利通过协会审核,尽早开展业务,就各机构在申请登记之前应注意的问题与大家做些经验分享和交流。
首先要明确本公司是新申请机构还是已经备案但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机构。如果是新申请机构,建议在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中提交申请之前就与律师沟通相关情况,让律师对公司当前的基本信息做个初审,如公司名称、经营范围、高管基金从业资格、制度配备等,如有不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及时到工商等部门做变更登记或作出其他安排。如果是已经备案仅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机构,鉴于协会要求法律意见书里的信息应与登记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完全一致,因此建议把登记系统的登录账户和密码事先告知律师,以便律师对系统中机构的登记信息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审核是否有登记信息与机构当前实际信息不符的情况,如果有,需提前做变更,涉及重大事项的,还需要律师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这样可以避免因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里的内容与登记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而被协会拒绝,进而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加大通过率。
接下来谈谈具体问题。首先是公司名称问题。根据《公告》的要求,公司名称中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如果名称中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会更好,当然如果不含“私募”字样,也不会影响通过登记。
公司地址。首先,公司应该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其次,对于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这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应对有关事项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报。
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中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且在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不得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目前协会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这点是协会审核的重中之重,务必重视,尽早清理不符合要求的业务,提前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员工人数。员工人数是指从申请之日起上一月度末的正式员工人数,人数不得过少,即便公司业务规模相对较小,建议也至少配备5人以上的员工,否则,可能会被协会认为人员配备不符合公司运营的需要。员工应与公司签有正式且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用工手续,如正常缴纳社保。另外,员工人数少于10人的,建议将部分业务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机构,有助于公司规范化运营。
注册资本。虽然《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运营条件,公司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公司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建议至少6个月)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此外,对于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的,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财务状况。公司需根据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在系统中填报相关财务信息,对于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以暂不填报。这就需要公司在申请登记之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高管从业资格。根据《公告》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其中,公司拟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不同,对高管的要求不同。如果基金业务类型中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应至少2名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如果基金业务类型中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所有高管人员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公司应设基金经理,基金经理也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2年以上的从业经历。但不论是否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是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另外,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众所周知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另外一种是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具体的认定条件如何,除《公告》外,可以参阅协会2016年5月13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公司制度。协会明确要求的公司应具备的制度主要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应严格按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设立,且不得简单抄袭模板,要与公司拟申请的基金业务类型相适应,与人员设置相匹配,要有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
基金业务类型。登记系统中可选择的基金业务类型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并被划分为“管理基金主要类别”和“申请的其他业务类型”,其中前者只能选择一项,后者可多选。很多机构关心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同时申请,从目前协会审核的情况来看,答案是肯定的,但前提是公司必须设置相应的制度安排以防范利益冲突,且所有高管人员必须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以上是公司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需提前注意或准备的基本事项,律师在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根据协会的各项具体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还会遇到其他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不便过多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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