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场特别的仲裁,特别之处在于明显感觉证据有操作的痕迹。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似乎在理,但没有书面证据支撑,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证据明显占优,但可能没有反映事实的全部真相。
申请人是借款人,被申请人是一家提供融资服务的中介。
案情并不复杂。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联系上申请人,称能够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申请人看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融资利息和中介服务费用不高,于是同意与被申请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应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后,被申请人就将合同全部收走了,直到申请人纠纷报警后才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中介服务合同,发现被申请人已在合同空白的收费标准处填写了现在的收费标准,该标准数倍于双方之前的口头约定,申请人对此并不认可。被申请人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收费,除了口头约定的费用外,还包括了签订中介合同时所说的由金融机构收取的预付利息,这部分利息会在融资款到账后直接扣划。订立合同的两天后,申请人收到了银行提供的融资款,同时也收到了一笔扣款信息,当时申请人以为是银行扣划的预付利息,但随后申请人收到了银行的电话回访,还息的金额远远超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定的标准,并且得知了银行并没有收取预付利息,所谓预付利息实际是由被申请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申请人因此认为被申请人构成了欺诈,主张撤销中介服务合同。
就申请人的诉称,被申请人除承认中介服务合同是在警察出警后才提供给申请人的以外,其他一概予以否认。辩称中介服务费是在双方商定后才填写在中介服务合同上,是经申请人同意的,并约定先付一部分,剩下的等融资款到账后再付;没有说过预付融资利息,银行也是不得提前收取利息的,当时说的是按月结息。收取利息的标准,被申请人也告诉了申请人,是由申请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确定的。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进行欺诈,是申请人恶意反悔,不同意撤销中介服务合同。
申请人对自己主张的主要事实,基本只有口头陈述,没有书面证据,也没有人证,而被申请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包括申请人当场支付与被申请人扣划的,与中介服务合同上的约定一致。从证据反映的表面事实看,明显对申请人不利。但是,从申请人报警,以及申请人拿到融资款后当场反悔来看,申请人陈述的真实性是可能存在的,再加上中介服务方以低费用“钓鱼上钩”,操作严重不规范的情形普遍存在,特别是本案中发生的中介机构收走本应由申请人持有的中介服务合同这一违反常理的做法,更加深了笔者的这种感觉。
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法律诉求,而其又很有可能确实是受害方,如果仅凭“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进行裁判,很有可能颠倒黑白。因此,有必要发挥仲裁庭在调查案件事实上的能动作用,通过发问进一步查清案情,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以公正裁判。
进入庭审调查阶段。对于仲裁员来说,需要查明合同中的收费标准是在申请人签名前还是在签名后填写上去的,以及申请人有无进行过预付银行利息的操作。首先,应有一个基本常识。合同为何需要双方至少各持一份,除了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外,还有利于防止合同造假,特别是手写的合同或者合同有手写的部分,几乎防不胜防。其次,在正常情况下,申请人预付利息只能从自己账户中汇出,申请人应当知晓是支付给金融机构,还是中介机构。申请人所签的融资合同是以网上协议的形式签订,对于金融机构的利息的收取时间及标准,申请人也是应当知晓的。
有了上述思路,笔者先提醒双方当事人,网上操作都是有痕可循,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故意作虚假陈述,后续可能要追究法律责任,并会记录在案。紧接着,笔者先询问申请人,所谓预付的金融机构利息,是如何付出的,申请人表示不清楚。再问被申请人,这笔扣划的中介服务费用,申请人是怎么付给被申请人的,被申请人回答是银行代扣代付的,进一步询问是否存在被申请人使用了申请人的手机操作完成的,被申请人答复需要核实。接着询问申请人,中介费和融资利息是如何商谈的,申请人表示,是由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认为收费较低而到被申请人处办了相关手续,没有看书面合同,应被申请人的要求在合同上签名。再问被申请人,合同上中介费用这么复杂的计算公式,申请人签订合同时是否提出了疑问,如果提出了,被申请人是否向申请人进行了解释,双方是否有过讨价还价,整个过程大概花了多长时间,并提醒被申请人,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的时间以及网上相关事项的操作时间都是有留痕或者可以推算的,被申请人当庭表示无法回答,需要核实。
因此,在本案中,对于中介服务合同上的收费标准,申请人主张是签字后被申请人单方填写,被申请人主张是申请人签字前所写,举证的责任应分配给被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手中没有这一份合同,就产生了本案的这一争议,对这一争议的事实造成纠纷难以查清,完全是由被申请人所引起的,被申请人应对此承担不利责任。
至此,如何扣划的利息及中介费用的收费标准这两点都出现了问题,最大的可能是被申请人获取了申请人的密码,由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身份完成了付款指令和合同签订过程。如果这点能够得到确证,本案就基本查清了,结果也就基本上可以尘埃落定。
下面,照例要询问双方当事人要不要调解。为避免激化双方矛盾,笔者先请申请人回避,由仲裁庭单独对被申请人发问和交流沟通,请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立即与被申请人联系,确认相关事实,是不是使用了申请人的手机完成了划款指令,完成了被申请人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合同的网上订立过程,最终被申请人也无意再进行事实调查了,并接受了申请人的和解方案。
当然,这个案件,如果裁决申请人败诉,由于其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结果也不算冤枉,就算是花钱买教训,值得总结的地方太多了。但作为裁判者,此时应该发挥(准)司法的能动性,通过细致地发问程序,尽可能使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趋于一致,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无锡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无锡仲裁补充仲裁协议如下:
因××纠纷,现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通过发问,揭开迷雾见真相
作者:汪兴平来源: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这是一场特别的仲裁,特别之处在于明显感觉证据有操作的痕迹。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似乎在理,但没有书面证据支撑,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证据明显占优,但可能没有反映事实的全部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