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对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核查要点

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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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专场新闻发布会,其中对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的情况解释了三大主要原因,明确了审核关键要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经办律师均有较大的

摘要
2016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专场新闻发布会,其中对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的情况解释了三大主要原因,明确了审核关键要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经办律师均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正文
2016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召开专场新闻发布会。其中,针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基金备案补提登记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的情况,新闻发布会发言人表示主要原因如下:(1)申请机构未遵循私募基金相关办法规定的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2)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针对上述问题,道可特认为应充分理解与私募基金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的实际内涵并加以准确的把握,才能提高通过率。
就第一项原因而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所以,如果申请机构在未设置或未全面有效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则无法顺利通过登记。
就第二项原因,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及经办执业律师应对与申请机构有关的十四类事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基协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所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执业律师应严格参照《指引》的要求,认真、细致、到位、全面地核实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真实准确的出具符合中基协要求的法律意见书。
就第三项原因,《指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执业律师应当对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发表意见。除此以外,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执业律师还需对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进行评估。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执业律师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应加强核查的力度,除了形式上的制度审查外,还需要对其具备的条件和基础进行适当的核查、评估,以达到中基协的要求并切实保证法律意见书的质量。
中基协对申请机构与法律意见书的高标准,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执业律师在开展工作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保持高度严谨的工作态度,高质量完成工作。律师事务所作为持牌的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独立性高、法律合规意识强,由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进行第三方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可提高申请机构的违规登记成本和社会诚信约束,进而达到客观约束、监督的作用。
我们相信,随着各方对私募基金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理解逐步深入,现阶段面临的困难与阻碍将逐步消除,私募基金将向着有序、合规、健康的方向稳步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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