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是不是必然会得到赔偿?法律会不会总是支持受损害方,答案是否定的。近日,渭源县法院会川法庭审理的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经二审维持后宣判,该案为会川法庭审理同类型案件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了类案同判。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7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油坊榨油,与其同去的庞某某帮原告将油籽倒在料箱。在炒油籽的过程中被告取碳添火时,原告擅自将手伸进提升机料斗内,致手部受伤,被告遂联系救护车和原告家属送其入院治疗13天,后又到兰州手足外科医院进行了复查。10月12日,经渭源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右手损伤致残程度为九级。被告经营的家庭作坊“某某油坊”,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家庭作坊“某某油坊”的经营者,原告到被告处榨油,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虽负有保障顾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经营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内,根据当地同类行业的普遍要求和共识及一般正常人的认知,不应过于苛求。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擅自将手伸进正在运转的提升机料斗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而原告没有预见和规避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令人痛惜,但该损害后果与被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油坊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与事故没有必然联系,是否合法经营应由市场监管机构处理,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结果。
法官提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而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受损害方承担。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带来的启示
作者:渭源法院来源:渭源法院

受伤后是不是必然会得到赔偿?法律会不会总是支持受损害方,答案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