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私募基金——从杂牌军到正规军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背景 从2014年2月7日开始,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自律管理,但是在私募基金数量迅速增长的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

背景
从2014年2月7日开始,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自律管理,但是在私募基金数量迅速增长的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因而,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主要是通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规范,保护投资者的权利,督促相关主体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监管体制核心
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
四项内容
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备案、信息报送、年度财务报告);提交法律意见书;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具体分析
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自上述文件生效后,改变既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模式,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并通过此网站为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加强信息报送。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在公告发布之后申请基金管理登记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否则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登记;公告发布之前,已经登记满12个月且没有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其备案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5月1日,否则注销其登记;公告发布之前,已经登记不满12个月且没有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其备案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1日,否则注销其登记。
被注销登记后的弥补措施:须因真实业务需要,重新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信息报送内容: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主要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3、24条规定。
1.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在完成整改要求之前,协会不接受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未按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累计达2次的,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协会官网公示,如此,即使整改完毕也得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在完成整改要求之前,协会不接受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协会官网公示,如此,即使整改完毕也得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提交财务报告的要求:每年度四月底之前,由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2.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完成整改要求之前,协会不接受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协会官网公示,如此,即使整改完毕也得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基金管登记将不予批准。
提交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1.公告发布之日,新申请登记以及公告发布之前已经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基金管理人,须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已经登记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提交法律意见书。
3.已经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协会将视情形要求其补提法律意见书。
4.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要求
1.高管人员界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2.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所说的基金即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4.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管人员,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两个科目:《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规模年均1000万元以上。
(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资格考试并符合资格认定条件。
(4)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通过第(2)(3)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还应通过科目一的考试方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6.基金管理人的自查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查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其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情况。
结语
如果说2014私募基金元年带来行业的欢欣鼓舞,两年来泥沙俱下的野蛮式生长,到了要剪掉斜里枝丫的时候。2016就是私募基金由杂牌转为“正规军”的第一年,这些改变,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是机遇,也是挑战。海普睿诚律所金融业务部将持续投入对这一领域的关注,为所有需要的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相关链接
2016年2月5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在公告中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即发现有些机构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纸质证书或电子证明,故意夸大歪曲宣传,误导投资者以达到非法自我增信目的,有的“挂羊头卖狗肉”,借此从事P2P、民间借贷、担保等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有的借私募基金之名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有的倒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非法代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基协认为,不以发私募基金产品为目的的登记都是耍流氓,准备注销其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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