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实操要点

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通过后方可恢复展业,即“保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通过后方可恢复展业,即“保壳”。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进一步传达了监管趋严的信息,新设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难度加大,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如果不能“保壳”,新设的成本更高,“保壳”的意义和价值更加凸显。就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律师团队汇总部分实操要点,供客户参考。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与承办律师的选取
(一)不可选择此前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
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需符合:“未曾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这一限制主要为了保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让此前未与经营异常机构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出具新的核查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在证监会备案、承办律师有相关经验
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并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列明签字律师在证券基金领域从业经验。以上要求高于出具其他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意见书的标准,在选取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时需要特别关注。
二、核查范围与要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附件: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针对异常经营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需核查两部分内容:第一,专项问题核查。经营异常机构会收到中基协发送的《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针对不同的经营异常情况,通知会列明问题和查验要求。第二,整体问题核查。经营异常机构需要具备持续经营的展业能力,为此,法律意见书需要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合规、人员、风控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出具确定性的结论意见。
很多客户在咨询委托事项时,认为只需要针对通知列明的专项问题开展核查,对工作量缺乏合理预期,进而影响工作进度,甚至错失保壳机会。一旦收到异常经营的通知,按照现有监管规则,需要针对专项问题和整体问题开展同步核查,这是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
三、出具期限与工作节奏
中基协对于出现经营异常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期限为三个月。需要注意,在三个月期限里,需要达到的结果是专项法律意见书审核通过,并非只是在前述期限里提交法律意见书。针对重大复杂的经营异常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被要求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在工作节奏的安排上,一定要抓紧时间,倒推工作计划,留出至少15个工作日以上的时间,用于应对可能反馈的补充问题。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取中介机构和保壳的决策上犹豫不决,导致时间被浪费在前期准备上,最终因为时间不足而错失保壳良机,这是非常可惜的。
四、关于查验计划
异常经营法律意见书,涉及专项问题和整体问题的双重核查,需要针对历史过往、经营现状和未来展业发表确定性结论意见,对于律师团队的执业经验具有极高的要求。出现异常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往往在运营上已经出现了问题,在资料提供、人员响应等方面无法像正常运营的机构给予配合,为此,客户与律师团队应当在建立委托前,对核心问题和整改要求进行必要梳理,并指定专人对接;针对专项问题和整体问题,通过尽调清单的沟通方式,快速收集和整理资料。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附件要求,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为此,承办律师团队需要制定完整的查验计划,并严格按照查验计划整理工作底稿,在查验计划中,针对个性化问题设计切实可行的查验方法,特别是针对过往产品发行,基金管理人财务、税收和关联交易等核查难度大、中基协关注度高的问题,需要考虑通过哪些历史文件完整呈现,以保证法律意见书的通过成功率。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期间的变动
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限期提交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的时候,存在的重大经营异常问题,需要通过人员、出资结构等方面的变动来完成整改。这个时候需要对于重大变动的可行性进行预先判断。被发送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专项法律意见书审核流程通过以前,如果提起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基协不予办理。因此,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针对经营异常问题进行整改,是没有办法完成重大事项变更的。
但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提交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期间,开展非重大事项变更,例如调整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投资权益来调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结构,更换法律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只要能够说明变动的合理性,是可以被协会接受的。但原则上,并不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随意变动,除非是整改需要且无其他选项。经营异常的专项核查,本身难度大、时间紧,增加任何一个新的问题,都会增加一份不确定性。
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类似于一个大的外科手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通知时需要迅速反应,为整改争取充足的时间,同时,在承办律师的选取上要特别关注律师事务所的备案资格和律师团队的执业经验,通过相互配合和努力,实现保壳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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