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的,和找到的——浅评“丢肾门”事件

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周文律师,2000年获得律师资格,从事专职律师十五年。

周文律师,2000年获得律师资格,从事专职律师十五年。
近日,“丢肾门”第二季风波起,据报道,曾深陷漩涡的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胸外科副主任医师胡波准备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起诉《新安晚报》,为自己,为行业的名誉而战。
“丢肾门”第一季回放
2015年6月,安徽宿州男子刘永伟发生交通事故,因为当地医院救治效果不佳,刘永伟被连夜转到100公里外的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由于情况紧急,胸外科副主任医师胡波赶到现场,并在第二天上午,由他主刀进行手术。
手术后,刘永伟在山东省立医院检查显示,右肾未见确切显示。2015年9月,刘永伟到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做了腹部B超,检查报告显示“右肾缺如”。据刘永伟说,检查了七、八家医院都是这一结果,他怀疑是医生胡波把自己的肾“拿掉了”。
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刘永伟向医院索赔200万元,调解不成。今年5月5日,安徽《新安晚报》以《我的右肾去哪儿了》为题,报道了刘永伟右肾离奇失踪的消息。“术后右肾失踪”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发酵。一时间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当事医院和医生也因此陷入舆论漩涡。
江苏省徐州市卫生计生委立即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5月10日晚,江苏徐州市公布了有关安徽男子刘永伟“肾丢失”情况的最终调查结果,经调查组委托的第三方医疗机构检查确认,刘永伟术后右肾存在,目前呈现为外伤性移位、变形、萎缩。
法律分析:
依胡波医生所述,作为受到失实报道严重影响的当事人,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胡波医生如提起诉讼,为侵权之诉,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过错原则,如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严重失实,或者在报道过程中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核义务,或者是必要的媒体的伦理义务,造成报道的过失或者存在主观恶意,都要承担相关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在《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就本案来看,媒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当时在报道的时候,是否尽到应尽的审核义务,是否进行全面地采访,在报道的过程中是否存有主观恶意。
进一步探讨:
在“丢肾门”事件中,据徐医附院院方述,2016年5月5日《新安晚报》报道上述事件后,徐州附院对该事件作了回复,同时附上2015年6月21日和6月25日的CT报告,刘永伟的右肾均在。《新安晚报》在徐州附院出示两张被隐瞒的报告,未采访主刀医生胡波的情况下,再次发表文章《男子出院后肾失踪医院答非所问称肾还在》。且在第三方医疗机构检查确认,刘永伟术后右肾存在。即:肾未丢,已找到,但已转移、变形、萎缩时,仍未见《新安晚报》对其报道涉嫌失实之事对当事人和公众有说法。
媒体,可以不懂医,但需要懂法。
胡波医生,今已被证清白。真相大白,但缺少了法律的认可,他决定为自己、为行业,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权,在如今医患关系过度紧张、医生群体的人身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环境下,他的个人行为对整个行业确实具有重要意义。
丢失的肾,是有形的,可以找到。丢失的名誉,是无形的,在目前全球联网分秒可达世界各个角落的情形下,找回来,却不是那么容易。
在“丢肾门”事件中,反映出网络舆论的倾向性,及媒体审判的普遍性。5月5日的《我的右肾去哪儿了》首发后,网上留言显示网民大多怀疑肾被无良医生高价卖了。不管是在公权力运行中,还是在民间商业行为中,信任缺失是最普遍的现象。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果每一个个体都经常被欺骗、被愚弄,怎会再轻易相信?
当相信不仅仅是一种能力,更需要勇气的时候,最安全的策略就是:怀疑。
回到“丢肾门”的源头,审视在这个门里的每一方,如果在起始阶段,彼此信任,可以主动平等交流对话,或许这个“门”根本就没有机会成“门”。当越来越多的在道德层面就可以解决的问题都升级到法律层面时,诉讼便成常态。当在一个语境中,人性中的恶不断地被逼出来时,理性、善意、宽容、正直也越来越成为稀有资源。
丢失的,是曾经拥有过,方能丢,于是还有找到的可能。虽然找到的成本越来越大。
希望我们都能找到曾经拥有、却已丢失的,有形的,无形的,那些必需的、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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