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初的一天,路面有少量积雪。江某带孩子前往伊州区某诊所就诊,在等候就诊时江某在该诊所卫生间上厕所,因地面湿滑而不幸摔伤,江某的损失谁承担?
案件详情
今年年初,江某带孩子前往伊州区某诊所就诊,当日就诊者较多,由于路面有积雪,出入人员脚底的积雪被带入室内地面融化导致地面湿滑,江某在该诊所卫生间不慎摔倒,导致右后踝骨骨折。当日上午江某被该诊所工作人员送去医院检查并对患处打了石膏固定,医生要求江某住院进行手术,但江某因为个人原因坚持要回陕西治疗,现江某治疗完毕出院恢复数月,江某认为诊所地面湿滑导致其受伤,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诊所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400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江某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本案经过开庭审理、伤残等级鉴定、查看现场后,确定以下基本事实,经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江某右后踝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该诊所卫生间门口地砖颜色较浅,卫生间入口江某滑倒处有三级台阶,却未张贴“小心台阶”“注意脚下”等安全警示标识,在下雪当日诊所未在卫生间及诊所入口铺设防滑设备。
本院认为,该诊所作为对外开放的营业场所,应尽到日常管理义务,提供基础安全保障设施,卫生间作为易有水渍的特殊位置,应设立基本的警示标识,在特殊天气,应有基础提示义务。诊所作为其营业场所管理者未妥善管理场所,需对江某的各项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众场所活动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在自己已知的特殊天气,对自身安全更应谨慎,江某对自己的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事审判一庭的主审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耐心细致地进行引导沟通,经过近一个月的调解工作,最终江某与该诊所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诊所向江某赔偿17000余元,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要对其管理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在安全隐患处设立警示标识,非常特殊情形可以设置专人负责提示提醒。公民在公共场所参加活动时也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以免自身遭受痛苦。若不慎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固定、保存证据,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
公共场所摔伤 认倒霉还是坚持索赔?
作者:伊州区人民法院来源:伊州区人民法院

2020年年初的一天,路面有少量积雪。江某带孩子前往伊州区某诊所就诊,在等候就诊时江某在该诊所卫生间上厕所,因地面湿滑而不幸摔伤,江某的损失谁承担?